作者:王传涛
据韩国《朝鲜日报》9月14日报道,韩国人事革新处13日宣布,9月底将对公务员惩戒令施行规则修订案进行立法预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1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5400元)以上财物或招待的公务员会被无条件罢免或解职。修订案还规定,若公务员首先要求提供财物等,金额即便未满100万韩元,也可以予以罢免或解职。(《环球时报》9月14日)
近邻韩国的此项立法预告,吸引了无数国内网友的目光。而条款中所规定的“受贿5400”(折合人民币)就要被处以“无条件罢免或解职”的条款,让无数网友急呼实现了“零容忍”。更有网友建议,我们的《刑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中关于受贿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一些党纪政纪的处分标准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也应该做到如这样般的“零容忍”和“一票否决”。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和韩国差不多,即为5000元起。可是,在苍蝇老虎一起打的当下,一个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我们身边好像没有发现贪污或受贿5000元的贪官。甚至于,因为见惯了连科级干部都能贪腐上亿的事实,许多网友甚至会认为贪污受贿5000元的公务员还是清官。这说明,在我国贪污5000元就可立案的标准已经被架空。剩下的,则只能交给趋向软处理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了。
本质的问题在于,公务员的贪污受贿行为,在我国的犯罪和犯错成本并不高。执行起来,一些列入刑法的罪名容易被党纪政纪处分所取代。具体来说,在我国,官员犯错,受到的党纪处分通常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实际上,除了“开除公职”这一条能够产生真正的震慑作用,其他所有的党纪政纪处分都似乎更像是“罚酒三杯”或挠痒痒。
而要真正建立起“零容忍”的制度,则必须要明确和细化“开除”的具体标准。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公职人员的开除标准飘忽不定,甚至是必须判刑才可以开除。对比而言,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普通百姓的偷窃罪名却早已率先实行了“零容忍”。比如,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的,就可以定性为“数额较大”。这说明,关于容忍的标准,于官于民,似乎存在不同的尺子,存在一些顾此失彼的缺憾。
说白了,纾解“受贿5000元入不入刑的问题”还有另外一个突破口,即我们的党纪政纪中也应该有对贪污受贿数额的一些具体标准。如果能够像其他国家一样规定“贪污受贿几千元就要无条件开除”,则相信即便不列入刑法,也可以对约束公权力起到给力的限制作用。
把公务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一个全球性课题。对正处于“关老虎的过程中”尤其是建章立制过程中的我国党政机关而言,学习一些国际上清廉指数高的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或是虚心向他们取经,并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转,永远是功在千秋的大事。(王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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