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西流
要说李伯这家子,也算不错,三个儿子都有出息,可每个月几百元的赡养费,大儿子和二儿子都经常拖欠,但最令李伯夫妇痛心的是,儿子们逢年过节都很少回家探望二老,两位老人心寒,一下将三个儿子告上了法庭。(10月4日《新快报》)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使占我国总人口数11.4%的1.67亿老年人受益。特别是,将“常回家看看”入法,释放出了“以法治孝”的善意。然而,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规定再硬,措施再得力,也会遭受一些不孝之人的“软抵抗”。比如,一对老夫妻状告三个儿子,要求“常回家看看”,法院判三个儿子轮流照顾父母,并定期探望,折射出了“以法治孝”困境。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独守“空巢”的老人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似乎让这些空巢老人看到了与子女相聚的美好前景。然而,生活上的赡养义务,法律可以规范;但精神抚慰,并没有判断标准可言,也不可能成为法律规制的调整对象。
再者,“常回家看看”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层面显然不妥。法律不是万能钥匙,不可能所有问题都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既保证自由又限制自由,“常回家看看”取决于个人的选择,这也是一种权利。一部法律出台,要保证它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长期效果,不能强人所难。法律不能低于道德,因此,“常回家看看”,还不够上升到法律层面。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常回家看看”入法,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旦判决,势必引起很大的争议,甚至导致执行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强制执行,将子女“绑架”回家探望父母,儿子很难有好脸色和好心情,继而也难以创造出倾心交流的温馨环境。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伦之乐,而是心痛、心酸、悲哀。正所谓:“强扭的瓜不甜”。“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是一种良知,法律判决出来的亲情,尤其是强制执行来的亲情,只能是变味的亲情,最终往往是适得其反。
可见,判儿子探望父母,将成为二次伤害。儿子完全是在司法机关或社会舆论的强制下,履行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即便是按法院判决的次数看望老人了,但不情不愿、勉勉强强,对老人变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仅达不到精神赡养的目的,反而是对老人的精神折磨。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赡养更需要道德支持。因此,“常回家看看”入法,这种精神赡养纠纷,很可能会因无法执行而不了了之,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首先考虑到它的执行力,如果不能执行,反而破坏了它的严肃性。(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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