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乘客险丧命:别搞错契约对象

2015-11-25 10:23:02来源:海外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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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乘客张洋病情危急,飞机降落50分钟才开舱门,之后又发生许多纠葛,这一事件“万众瞩目”。也即,由于张洋购买服务的契约对象是航空公司,责任追究也只能是航空公司,对机场的责任追究只能是在这一前提下进行连带。

  据凤凰网报道 乘客张洋病情危急,飞机降落50分钟才开舱门,之后又发生许多纠葛,这一事件“万众瞩目”。瞩目之处主要是人们对责任的讨论,其实类似情况在这个社会几乎无处不在,只是一来凡是跟飞机相关的事件人们更加敏感,二来现在乘飞机已经越来越涉及普通人利益,所以便有了热议。

  热议当中出现了一种观点,有个作家在微博上说:仔细思考了全过程,觉得南方航空其实挺冤枉,飞机落地后的抢救责任应该由地面负责。他的观点得到了一些人赞同。我以为这一观点并不当,其中的关键是没有辨清作为乘客(消费购买方)与服务方(商品出售方)的契约关系。

  作为消费购买方的乘客张洋,他实现购买的契约对象是航空公司,与机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因此,相关的服务责任(包括疾病救助等特殊服务责任)对于张洋,所可以有权利追究的对象是航空公司。如果试图追究机场责任,假设是进行诉讼连带,张洋也必须是将航空公司设定为第一被告,机场为第二被告;第一被告不存在,第二被告就不能成立。也即,由于张洋购买服务的契约对象是航空公司,责任追究也只能是航空公司,对机场的责任追究只能是在这一前提下进行连带。

  对机场进行连带责任追究仅仅只是“诉讼策略”,是不必为而为之,并非必要,更非消费者义务。这是越俎代庖,是本该由航空公司自己去解决的责任问题。也即,对于消费者而言,契约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航空公司,如果航空公司认为机场理应承担一定责任,也是应该在全盘承担对于消费者的责任之后,另行“诉讼”要求机场承担相应责任,因为航空公司与机场之间是另一层契约关系。如果消费者对机场进行连带“诉讼”,那么,这就是消费者根据航空公司与机场的契约关系进行责任追索,当航空公司不作为时对其“羞辱”,或当航空公司不能作为时进行权利延伸。是否进行连带责任追究,这是消费者的“诉讼”权利,而不是航空公司的权利。

  作为与乘客(消费者)之间的契约主体,航空公司可以提供和介绍自己与机场的契约关系情况,但不能以此作为自己解除、减少乃至推卸责任的理由。消费者可以因此而对服务提供方谅解,但不承担必须谅解的责任。归根到底,航空公司跟机场地面服务如何协调、协商、约定彼此的职能、职责,跟消费者无关,除非消费者跟机场之间发生了购买服务的契约关系。

  当然,必须要承认相关的契约关系在中国大陆存在着一系列的模糊性。所谓机场有起飞机场、落地机场之分,消费者与航空公司契约关系的起、止节点到底是什么?从起点言,是从进入机场大门开始,还是完成安检或登上飞机开始?反之从止点言也存在这一问题,乘客在购买机票时与航空公司之间并非有着清晰的契约细节。

  1990年、1991年温州机场、深圳机场开始实行机场建设费制度,这是赤裸裸对消费者进行“抢劫”,因为机票价格中理应已经包涵了航空公司瓜分给机场的一块利益,机场另行收取机场建设费是一种什么契约关系?按照契约关系,如果乘客不另行支付机场建设费,航空公司就必须要承担乘客登机的责任,但事实是航空公司既做不到让乘客登机,也不会承担乘客不能登机的赔付责任。类似的“抢劫”,都是在模糊契约关系中打入的楔子,并强化了契约关系的模糊性,以至于社会意识乃至司法都失去了清晰的契约关系分辨力。上述那个作家思考到最后觉得南方航空公司挺冤的想法,其实正是这一现象的表征。

责编:王书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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