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板围猎官员】以“情报圈”刺探官员喜好,以外币、银行卡“行礼”,花样出击的中国行贿人,在反腐热潮中不断被曝光,但无论是徐明还是诸多国企领导,均未见其受罚情况……被查办总人数递增同时,观察人士却指出,个案中大量行贿人并未被严厉追责。这与查办案操作难度有关,与不得不进行的“截断”有关,也与过往“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有关,更深层则指向文化和权利氛围。
一线调查
“刑九”前行贿人多被“轻处”县处级成主攻对象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让长期匿于受贿者“光环”之下行贿者的命运,走向前台。多位律师反映,在此前他们接触的案件中不少行贿者,并未被判刑。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与受贿人被判刑入狱相比,行贿人全身而退的现象,并不罕见。“重受贿轻行贿”的背后是贿赂案取证困难、相配套制度的缺失。
除了较少被追责外,近年来,行贿人“围猎官员”的手段却愈加多样化,这也增加了侦办难度。这些创新着行贿手段的行贿人,往往又是侦办中需要依靠的证人。“许多案件中,办案机关期待行贿人成为证人,这就导致对其行贿行为的追究,可能会被减轻。”有办案机关人员曾撰文称。
观察人士认为,县处级干部或许是中国行贿人的最大“目标群体”,这与这一层级官员权力行使及被监督状态有关。因此,打击行贿,更应从深层制度设计上“预防”。
大多“安然无恙”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受贿人已入狱服刑,但行贿人被追究刑责的却寥寥无几,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如2014年审结的刘铁男一案中,人们至今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涉案行贿人被追究刑责的信息。同样,在薄熙来案中以证人出现的行贿人徐明,人们无法获知其行贿行为是否被追责。
“我经办的案子,如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刘志远受贿案,所涉29名行贿人无一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商人五六个,其余皆为下属,绝大多数为中层处级干部。”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倪泽仁说。
据了解,目前刘志远案所涉行贿官员均在正常工作,有的甚至得到换岗提拔。
“云南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受贿案,主要是其在山西任职期间,判决认定他曾为6家单位解决铁路运输计划问题,收受财物。闻清良被判死缓,但6家单位的老板无一追究刑责。”倪泽仁表示。
铁道部窝案爆发后,闻清良因受贿2000余万元被判死缓,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苏顺虎因受贿2400万元被判无期。在这两起案件中,有一个共同的行贿人分别向苏顺虎和闻清良行贿85万元和200元万元。
据判决书,2003年至2008年间,苏顺虎利用担任铁道部营运部货运营销计划处处长、营运部副主任、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期间的职务便利,接受某焦化公司总经理张×1的请托,为该公司提供帮助解决煤炭运输等问题。张×1先后三次给予苏顺虎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96万元。
闻清良在2005年~2010年五六月间,利用担任太远铁路局总调度长、运输处处长、太原铁路局副局长期间的职务便利,接受曲沃××焦化公司张×1的请托,为该公司提供帮助解决铁路运输计划等问题,单独或伙同情妇钟某,先后多次收受张×1的款物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
责编:王书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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