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被告人系累犯
重罚判五年
法院认为,王磊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责,检方指控罪名成立,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王磊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了抢劫行为的事实,故法院不采纳王磊的辩论意见。
由于王磊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过刑罚,且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王磊此次犯罪是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遗漏罪行,应与前罪一并处罚。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磊有期徒刑4年3个月,罚金5000元,与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院所判其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半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并责令其退赔受害人5000元。
责编: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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