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指出,院方曾把患者右腿记录为左腿,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院方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发生的特殊感染风险评估不足,未预防使用抗生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鉴定报告作出后,李林方与医院方均提出异议。
2013年11月7日,鉴定中心回函称,如果积水潭医院术前使用了大量抗生素,能够降低患者发生气性坏疽的概率,实际情况是医院未使用抗生素。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李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一方负轻微责任,参与度为1%至20%。
2014年4月7日,鉴定中心再次回函,分析认为,患者伤处存在失活组织的状况,失活组织本身就是污染源,其发生气性坏疽的可能性就存在。
责编:栾雨石

赞

踩

路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