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必须终结“我是小偷”式羞辱惩罚

2016-04-12 09:37:09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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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小偷是可恨的,但是并不代表我们可以随意的用义愤填膺去剥夺他们该拥有的权利。公道不仅体现在人心上,还体现在法律上。

4月7日傍晚,在广州工业大道一保安亭,一名男子脖子上挂着“我是小偷”的牌子被罚站,过往居民很是诧异。市民张先生说:“我当时很奇怪,后来才知道是惩罚小偷。”记者到场了解到,事件系小偷在超市内行窃被抓,在民警赶来之前,他便被如此处罚了一番。目前海珠警方正加紧处理此事。

小偷确实是令人痛恨的。从情感上来说,我也特别痛恨小偷,甚至希望能够让他们丢尽面子。不过,从理智的角度来说,我又不赞成这样的惩罚方式。这牵涉的问题是诸多的。

我们倡导的是文明行为。小偷偷东西当然是不文明的,可是让小偷悬挂“我是小偷”的牌子也是不文明的。我们不能用不文明的方式应对不文明的行为。用不文明的方式应对不文明的行为,说明我们也是不文明的。这样的处罚,与文明倡导是格格不入的。小偷需要处罚,却不能想怎么来就怎么来。

让小偷悬挂“我是小偷”的牌子,不仅是不文明的处罚方式,还涉及法律伦理的问题。小偷触犯的是法律法规,他们究竟达到了怎样的违法标准,需要让法律说了算,在法律还没有介入的时候,即使已经是人赃俱获,那他们从法律角度来说,依然是属于“犯罪嫌疑人”层面。在这个阶段,他们还不是犯罪分子。如此羞辱一个嫌疑人显然不合适。即使他们已经不是嫌疑人了,而是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为犯罪分子,那么也还是有基本人权。这种羞辱式样的惩罚也还是不妥的。

最为关键的是,作为超市,作为市民是没有执法权的。让小偷悬挂“我是小偷”的牌子,就是超越法律底线了。法律没有授权给任何一位普通的公民去羞辱小偷。说轻点这是不妥,说重点这就是违法。

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遇到诸如此类的事情,我们已经习惯于用羞辱的办法惩罚这些人员了。抓获了小偷殴打断腿的,光着身子示众的大有人在。还有的人抓获了第三者就在街头裸体游街。很显然这样的行为举止,都是想用羞辱的办法让他们长点记性。这种心情是能够理解的。只不过,不应该超越法律可以容忍的底线。

就在前几天,媒体报道了一则消息,说是某地一市民见义勇为将小偷打死了,法院审理之后判处了见义勇为者有期徒刑。对于这条新闻,民间的争议是很大的,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太教条了。仔细想想,这种判决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小偷是可恨的,但是并不代表我们可以随意的用义愤填膺去剥夺他们该拥有的权利。公道不仅体现在人心上,还体现在法律上。

当我们可以随便侮辱别人的时候,法律的庄严何在?即使是小偷,也有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利,对小偷实施游街、挂牌、盖章等处罚,这不仅是一种精神暴力,还直接侵犯了小偷的人身权和名誉权,如果因此对小偷本人造成重大影响,其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赔。这岂不是得不偿失?

法治时代,应该终结“我是小偷”式羞辱处罚了。(郭元鹏)

责编:王书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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