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不应排斥合法正规的商业合作
该专家介绍,根据国际博协的定义,博物馆自身的定位是非营利机构,如果博物馆企业化经营或者追求商业利益,那肯定是有问题的。
2015年1月,国务院通过的《博物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不过,其实博物馆的“商业化”是个很难简单解释的事情。“博物馆自身不是商业机构,特别是国公立博物馆,但是这不等于说,博物馆就绝对不能搞商业活动。”
“还有很多企业出资的民办博物馆,即便国家全额财政拨款的单位如国家博物馆,也做过卡地亚、路易威登一类奢侈品牌的展览,这很难说没有商业因素在里面。”该专家对《新闻极客》补充道。
据报道,2009年,故宫博物院和卡地亚合作举办了卡地亚珠宝大展;2011年,国家博物馆和路易威登合作举办了箱包展览。当时也引发了不少的争议。
他认为,博物馆为了自身的发展和更好的实现社会价值,是不应该排斥通过合法、正规的方式同商业、企业开展合作的。另外像博物馆自身开发文创产品,比如故宫甚至还有规模相当可观的销售收入,这也应当理解为是合理的商业行为。
另一个负责博物馆策划工作的业内人士说,博物馆的发展,在历史与国际两方面看,都离不开商业支持。众多的博物馆是财团法人和基金会支持发展的。但不等同于博物馆可以抛开非营利的性质参与商业行为。
责编: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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