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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嬉戏受伤谁担责?
儿童天性活泼好动,课间打闹嬉戏本属正常,但学校、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千万不能掉以轻心,疏忽大意就会惹出祸端。11月9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学生课间玩耍受伤而造成的赔偿纠纷案,最终判决伤人者、被伤者和学校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张宝和宋贝是新野县某镇中心小学二年级同班同学。2009年5月14日上午第二节课间,张宝和宋贝在玩耍时,宋贝不慎撞倒张宝,造成张宝右股骨中段斜形骨折,远端向外上移位。经鉴定,张宝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后宋贝的父亲宋某分两次共支付张宝医疗费1500元。但张宝在新野县人民医院的两次住院共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张宝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宋贝及二人所在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补助费和鉴定费共计2万余元。
审理判决
审理中,被告宋贝的父亲辩称,孩子在学校是全托,已脱离家长的监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校方则辩称,事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段,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所以校方不应担责。
最后,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宋贝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被告镇中心小学和原告张宝的监护人各承担30%的责任。
责编:刘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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