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军队,习主席这样要求

2016-05-31 06:55:38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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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抓住治权这个关键,把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搞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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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军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我们推进强军事业、建设强大军队,没有法治引领和保障不行。习主席指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这深刻阐明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地位作用。我们必须更加坚定自觉地推进依法治军,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着力提高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贯彻落实到部队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为推进强军事业提供重要引领和保障。

1.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

我们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始终高度重视用严格的法规、严明的纪律建军治军,积累和创造了许多宝贵经验。我军是唱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走向胜利的,是秉持“一靠理想二靠纪律”走向正规化的,是在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中发展进步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鲜明提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他在主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起草时,明确要求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问题单列一块写进去,纳入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在习主席和军委领导下,我军依法治军的理念与实践进入崭新阶段。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一支现代军队的鲜明特征。国家要依法治国,军队要依法治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建设法治军队。现在,整个国家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军队法治建设不抓紧,到时候就跟不上趟了。

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坚持战斗力标准,坚持官兵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和从严相统一,坚持法治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相结合,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形成系统完备、严密高效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军事法治保障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2.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

习主席指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要求我们的治军方式发生一场深刻变革,努力实现“三个根本性转变”,即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这“三个根本性转变”,阐明了我军现代化战略转型对变革治军方式的内在要求,明确了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着力点,必将推动全军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

军队越是现代化,越是信息化,越是要法治化。在信息网络时代,战争过程日益科学化,军队建设、管理和作战行动更加强调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这就要对军队各方面进行严格规范,建立一整套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我军特色的科学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推动军队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

部队反映“五多”问题仍然突出,“文山”很高,“会海”很深,主要问题还是用会议落实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用检查落实检查。要以创新的思路和办法解决“五多”问题,从思想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上,破立并举,综合施策,既要定性也要定量,采取硬性措施解决好“五多”这个官兵反映强烈的顽症。要提高工作指导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特别是高层机关要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抓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组织效能。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改革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坚持改革和立法衔接协调,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作风建设由治标向治本转变也要靠法治,善于运用法治手段纠风肃纪,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实现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3.强化全军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

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首先要让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使全军官兵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没有这一条,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难以推进的。

长期以来我军军事法治建设有长足进步,但重人治、轻法治现象在部队中还比较突出。部队流传一句话,“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白头、白头不如口头”。这说明,在依法治军问题上,一些同志认识很模糊。现实生活中,有的“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领导干部长官意志严重,“一个将军一个令”,搞土政策土规定。有的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关系、找门路。这些都是典型人治思维,必须认真搞好清理整治,强化法治观念。

法律必须被遵守,法治必须被信仰。要在全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训练纳入部队教育训练体系,把培育法治精神作为强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官兵深刻理解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把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增强官兵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4.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

军事法规制度是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官兵行为的基本准则,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我军法规制度不健全不配套问题还比较突出。要着眼改革急需、备战急用,做好法规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对现有法规制度,要进行全面清理,加快构建实在管用、系统配套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

要用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提高军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通过完善法规制度体系,为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突出重点,抓紧制定完善军事斗争、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人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作战条令是规范军队作战行动的法规,是部队打仗和训练的主要依据。当前,我军联合作战条令建设严重滞后,要以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改革为契机,抓紧推进新一代联合作战条令制定工作。要抓紧健全完善军队监察、纪律检查、预防犯罪、审计、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切实为强军兴军提供科学完备的法规制度保障。

科学完善的军事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是提高军事法规制度质量的重要保证。要完善立法机制,规范立法权限,加强立法顶层设计,把立法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5.加大军事法规制度执行力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性也在于实施。法规制度不能成为“稻草人”“泥菩萨”,要立好规矩更要守好规矩,定了规矩就要执行,做了规定就要来真格的。在依法治军上,关键是要出实招、见实效,防止浮于表面、停留在口号上。“徒法不足以自行。”要着力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让制度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提高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让铁规生威、铁纪发力。

厉行法治、严肃军纪,是治军带兵的铁律,也是建设强大军队的基本规律。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严才能正纲纪,严才能肃军威,严才能出战斗力。稀稀拉拉、松松垮垮,就不成其为军队,就打不了仗,更打不了胜仗。实践证明,部队一“松”、一“软”,就容易散,贻害无穷。要以纪律建设为核心,下大气力整肃军纪,强化号令意识,培养部队令行禁止、步调一致的严明纪律,解决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的问题。依据法规制度指导和开展工作,狠抓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落实,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

我军法治专门机构体制机制不顺、力量薄弱、职能不完备,法律服务保障力量分散,严重制约了职能作用发挥。要拿出有效举措,在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深化军事司法体制改革、调整纪检监察和审计体制机制、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管理机制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为党委首长决策和部队行动提供法律咨询保障。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违法者要军法从事。法律法规的红线不能逾越,这一条必须在全军牢固树立起来。

6.依法治军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依法治军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必须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不要一讲依法治军就眼睛向下,认为法治是“领导治部属”“上级治下级”“官治兵”的手段。事实证明,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上行下效,上梁不正下梁歪。领导干部要自觉培养法治思维,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做依法治军的带头人。

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从领导干部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扣好法治的第一粒扣子,增强法治意识,养成法治习惯。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首要的是学习宪法,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弄明白法律规定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不能当“法盲”、犯了规越了线还浑然不知。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纳入法治轨道,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

正确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领导干部怎么做,部队官兵都在看着。领导干部不以身作则,部队是带不好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抓住治权这个关键,把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搞严实。纪检、巡视、审计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职能,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无法无天的干部不能用,更不能重用。要设置领导干部法治素养“门槛”,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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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栾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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