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私开公车醉驾肇事 单位“躺枪”被判连带赔偿

2016-06-20 08:21:55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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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苏某认为,某局与张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某局不管好自己的人和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审判令张某、某局连带赔偿苏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某局不服提出上诉。

  司机下班后私自驾驶单位公车醉驾肇事,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日前,乌鲁木齐就曾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案,司机下班公车私用醉驾肇事,单位“躺枪”被判连带赔偿。

  张某是乌市米东区某局聘用的司机,平时上班时都是驾驶公司的一辆越野车。2014年5月3日晚,张某醉酒后驾驶公司越野车在路上行驶,车辆失控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一辆车租车相撞,导致两车严重损坏,对方司机苏某受重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醉酒驾驶张某的受到了法律制裁。警方同时了解到,肇事越野车属张某的单位所有。 

  苏某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在家全休一年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苏某的部分医疗费、误工费却始终没有着落。苏某找到张某的单位某局,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该局以张某酒后驾车肇事,单位不知情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苏某认为,某局与张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某局不管好自己的人和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苏某起诉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局对其进行赔付。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司机下班后私开公车醉驾肇事,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都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审判令张某、某局连带赔偿苏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某局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刘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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