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少女生日当天离奇失踪 被发现赤身裸体吊树上

2016-10-19 13:38:04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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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0月18日,晚报报道了昭通市镇雄县一名初三女生离奇裸身悬挂在树林中不幸身亡的惨剧后,引来各方关注。初三少女生日当天离奇失踪 被发现赤身裸体吊树上初三少女生日当天离奇失踪 被发现赤身裸体吊树上初三少女生日当天离奇失踪 被发现赤身裸体吊树上

花季少女蹊跷死,家属怀疑系他杀

  花季少女蹊跷死,家属怀疑系他杀

  2016年2月1日上午10点35分左右,我们的大女儿张东银与家人失去联系,当晚19点左右,家人发现其赤身裸体倒在自家租住的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龙岗村青平坡的出租屋(5楼)卫生间门口,身上伤痕累累。于是,家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也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后宣告受害人已死亡。 南宁市公安局蒲庙派出所民警及法医到现场查看,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推荐家人到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次日早上,家人将受害人遗体送往南宁市殡仪馆进行保存,并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死因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张东银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从案发至鉴定结果出来前,警方没有向受害人的家人询问相关情况,没有勘查现场遗留的痕迹,没有提取受害人的口水、阴部液体等相关物证,也没有制作笔录。直到3月7日,我们找到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时,被口头告知“不予刑事立案”。我们对受害人的死亡原因存在很大的疑问,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是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1、案发现场是一套三间居室的房屋,其中有两间出租给我们,另外一间房东留做自用,出入这套居室有两把钥匙,一把是房东持有,另外一把是受害人母亲持有。案发当日,家中唯一的一把钥匙被受害人母亲拿走,受害人并没有房间门的钥匙,受害人母亲回来时看到门锁是好的,没有被撬过的痕迹,受害人如何进入房间? 2、受害人从早上10点之后即失去联系,直到晚上19点被发现时已经死亡,受害人怎么会在白天无缘无故洗澡?更何况是空腹不关门就洗澡。而且,新衣服放在洗衣机上不拿走衣架,明显不符合常理或逻辑。 3、如果说受害人煤气中毒前在洗澡,按照当时受害人摔倒的位置,脚在卫生间门口,卫生间的门是关不上的。套房内还住着房东,房东随时可能进来,受害人洗澡怎么可能不关门?即使受害人煤气中毒摔倒,鞋子应该仍然穿在脚上,不可能飞到头部前方。显然,案发现场不是第一现场,而是第二现场,有人企图伪造现场,制造煤气中毒的假象,转移侦查视线,以达到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 4、准备洗澡的时候,干净的衣服怎么还连着衣架一起拿进卫生间,违反常识和逻辑。 5、头发是和身体干的,而且没有用皮筋扎住,头发蓬乱。女人准备洗澡,怎么会不把头发盘起来或戴浴帽?还没有洗澡就煤气中毒了,明显违反常识和逻辑。 6、受害人身上有很多的擦伤,前额有外伤,鼻梁正中间凹陷处有外伤,左右脸部有外伤,两侧乳房上缘有淤痕和外伤,右骼部有严重淤痕和外伤,右手肘外侧有外伤,右手腕附近有明显的被束缚的淤痕,双膝盖有淤痕和外伤,右小腿内侧有淤痕,左足脚背有外伤。单单是摔倒不足以引起这些伤口和淤血,那这些伤和淤血都是怎么来的?发现受害人时,其面朝下。如果是摔倒,其前额、下巴、嘴唇必定会形成肿块,鼻梁骨折,但受害人未发现前述情形,反而是其它部位伤痕累累,说明死亡前曾经受到不法侵害,否则不可能形成如此多的淤痕和外伤,且位于全身多处。 7、受害人沐浴的位置在便池旁边,如果受害人吸入煤气产生中毒症状摔倒,脚应在便池附近,鞋子也不会脱落,脚不可能伸向卫生间外面,头部也不可能离便池那么近。如果其吸入煤气产生中毒症状未摔倒往外跑后摔倒,其头部应该是朝向卫生间外面,而不是朝向便池里面。如果其真的准备洗澡,也不可能刚进门就中毒摔倒死亡,故受害人煤气中毒死亡的鉴定意见根本不成立。

责编:贾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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