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骂"土气"小三"张靓颖告杂志社 疯狂索赔百万
此后,法院审理查明:北京青年报社并非刊登涉案文章的《北京青年周刊》的主办单位,《北京青年》杂志社作为《北京青年周刊》的主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责任;张某系《北京青年》杂志社工作人员,其刊登涉案文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张某亦非本案适格被告。故驳回原告张靓颖对张某及北京青年报社的起诉,裁定《北京青年》杂志社为该案被告。
被告认为媒体享有客观评论权利
法院今天就张靓颖诉《北京青年》杂志社名誉权纠纷一案,继续开庭进行审理。庭上,被告代理人答辩称,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作为公开的媒体,享有客观评价社会公众言论的权利,涉案文章是被告对公众意见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评论,没有侮辱性言辞,被告陈述的内容都是社会真实存在的内容,没有捏造和诽谤,被告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侵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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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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