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算高收入?你站住,把话说清楚

2016-10-24 23:00:44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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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个“乌龙”

干岛叔这一行的,有时会陷入矛盾。新闻报道一直跟时间在赛跑,你要抢第一时间落地,但有时又不能抢太快,在基本事实尚未明确的时候贸然下定论,最后很可能自己栽坑里了。

“让子弹飞一会”,昨天某媒体的“国家规定,12万年收入是高收入人群,要加大这个群体个税的征收力度”的消息,在朋友圈引起轩然大波。今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家,以及一些媒体已经辟谣。

其实,官方文件没有规定高收入人群的划线标准,年收入12万元是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在2005年就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2006年起施行10年了,并不是什么新鲜事。12万只是一个自行申报个税的标准,包括了个人所有年收入,如工资、劳务所得、稿费等等(具体名目可见文末)。

不过,这“自行申报”效果怎样?从朋友圈的“诧异”来看,很多人头脑里没这个概念。

不合理的税制

中国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还是挺粗放的,行话叫“分类所得税制”。也就是说,是以个人为单位征缴的。那国家怎么了解个人的收入信息呢?最基本的就是“源泉控制”,让你的工作单位代扣代缴。这个倒是稳定,但存在很大的遗漏。

比如,很多年前,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还是老老实实上班,靠攒工资生活,但现在,大家的收益更加多元,除了工资收入外,还有很多比如理财投资、房屋租赁、炒股、写稿等收入,按规定这些年收益如果超过12万,就要自行申报,但这种依靠纳税人的自觉的征税方法,结果是形同虚设。

很明显,分类所得税制暴露很多问题,比如,它没有综合考量一个人的实际纳税能力。这些年不少人依靠炒房发了财,但我国现在个人信息系统建设还不健全,存在不少壁垒。如果仅从“源泉控制”,那很多人的工资收益并不高,纳的税也少,这明显有违“量能纳税”的原则。又比如,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家庭的实际生活负担,如果一家五口人,就一个劳动力,又还房贷又养老,那个税对这个家庭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这明显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

这恐怕也是朋友圈里大家纷纷揶揄的原因。12万的年收入,就全国的平均值来说,应该是较高的,但因为中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啥事一平均就会掩盖很多问题。12万的收入在三四线小县城,可以活得优哉游哉,但在北上广深这种大城市,真不算什么。生活成本本来就高,外加房贷、车贷、孩子上学、老人看病,吃请应酬等等,再一传闻说要加大对这类中产人群的个税征收额度,那还不是“雪上加霜”。群情激奋,也是情理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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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上要保护中产阶层

脆弱的中产

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是橄榄型的,需要培养庞大的中产阶层,成为社会的稳定器,这个已经成为改革的共识。中国积累了很多财富,但能不能国富的同时也让民富?但这些年不少中产阶层有种剥夺感,收入增长跑不赢物价、房价,勉强买了房,搭上两代人的积蓄和后半生的努力,养儿、养老产生双向压力等等,这都是造成中国现在中产阶层脆弱,极易返贫的原因,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这部分人群的消费能力。

所以,要在税收上调解,扶持中产。

有专家提议,可以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建议有点猛了。个人所得税是普遍性的税收,本意就是培养纳税人意识。国外有句话说:人这一辈子两件事躲不过,一是死亡,二是税收。这个建议除了迎合一些情绪外,毫无意义,国家也没有这个想法。

另外,也有专家建议,既然个人所得税不能取消,那就提高起征点呗。现在是3500,提高到5000,甚至更高,这样不也能保护中产者吗?这也是一个思路,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你提高了个税起征点,对富人来说也是减税了。按道理讲,个税起征点应该根据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率来合理制定,我国以前是800,后来涨到了2000,又到3500,这个标准也已经施行5年了。是不是需要再提高?不过,这个决定必须要经全国人大审议,不是国务院的规定可以改变的。

但这都是在“分类所得税”框架下修补。

中国的宏观税负到底是多少?各个口径都是莫衷一是。2015年,官方统计数据是30.1%,但也有专家,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他给出的数据是44%,远高于国际平均线38.8%。这个是统一口径的问题,比如是否把社保也统计进去。不过,并不是说税负越低越好,因为国家为了维持再分配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必须维持合理的税负。

而我国个人所得税覆盖人群少得可怜。作为一个普遍的税种,一般发达国家的个税覆盖率能达到70%,而我国只有2800万人缴个人所得税,覆盖率才2%!因为我国个税采用工作单位代扣代缴,所以庞大的农民群体不在个税征收范围内,同时,很多进城的农民工没有规范的劳务合同,雇佣单位也不会代扣代缴。而更有意思的是,虽然很多企业高管、富人有工作单位,但避税手段多样,比如让国内公司给自己开个低薪,在避税天堂开公司给自己开高工资等等,就能逃避不少个税等,也成为个税的盲点。

2%的个税覆盖率只能说明我国征税体系的低效率,提高覆盖人群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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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富济贫”是税收的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平

急需的改革

怎么提高?这些年,中国一直在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也就是说,征税机关首先要对每个人的整体收入情况要有一个全掌握,把该征收的项目都纳入征收范围,既要鼓励个人主动申报,又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

在这么一个大的数据基础上,才能谈税制改革。

前几天,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里面明确提到: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

“一减一增一堵”,这个思路符合税收“削富济贫”的本质,体现二次分配的公平。至于高收入群体的标准是多少?《实施意见》并没有规定是12万还是多少,所以,我们宁可将其看做是一个原则,具体的标准,还是要建立在更加精准的数据判断上。不顾各地、各阶层的生活生产成本,简单划线,是不负责任的。

对中等以下收入者减轻税负,从现阶段来说,可行的是增加抵扣税项(现有规定见文末),而且还要可验证、可复核,防止偷税漏税。而对富人来说,可以适时考虑出台针对这个人群的专有税,比如遗产税、房产税等,同时,也要用法律手段堵住富人变相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但对富人收税,也不是越高越好,不是“杀富济贫”,要鼓励致富,又要讲究公平,税收方面要更积极作为,这方面我们遇到的阻力还是蛮大的。

“12万”的这个乌龙事件很快会过去。但情绪背后折射的中产者的焦虑,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撇开情绪看,中国税收的低效、不均、粗放等问题,更是深层次的症结,不改不行了。(文/风清扬)


责编: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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