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全会为党内系统反腐提出新方略

2016-11-07 07:04:45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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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腐败体系的构建,不单单是为了治理腐败问题,更重要是通过对这个体系来净化党内的政治生态,从而从“治本”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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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 图源:新华网

伴随着中国共产党反腐败历程,中国治理腐败的方略经历了一个大的转型和调整。从历次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在治理腐败时候更强调整体性、全局性的方略,而不只是具体问题上的“对策”。方略指的是具有全局性、方向性的指导思想,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的《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呈现出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治理腐败的蓝图。

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基本经验。同样,在治理腐败的过程中,既注重从思想上进行引导教育,坚定广大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又注重从制度上加以设计,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系统治理腐败的总方针。关于理想信念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有过许多形象和贴切的比喻,理想信念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缺了“钙”,就容易得软骨病;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是“第一颗纽扣”,如果扣错,后果可想而知。我们可以看到,行动上的腐败往往是从思想上的堕落开始的,理想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基于此,十八届六中全会向全党提出了坚定理想信念的重大命题,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同时,又要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组织制度上,坚持完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预防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的腐败;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用好组织生活这个重要载体。

中国共产党所处的历史地位和具有的强大动员能力,决定在治理腐败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党的核心作用。从法律的角度看,关于反腐败的法律已经制定了许多,但腐败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仅仅依靠法律不足以适应快速变化的时代,必须坚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相结合,以党的纪律为标杆,党内法规为构成要素、充分发挥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来构建反腐败体系。反腐败体系的构建,不单单是为了治理腐败问题,更重要是通过对这个体系来净化党内的政治生态,从而从“治本”的角度去解决问题:严明党的纪律,是现代政党的基本要求,更是高悬于党内干部头上的“紧箍咒”,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较之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给广大党员提出的要求更加细致,更加具体,对规范党员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最后,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坚持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善于引导群众参与到反腐败的过程中,但不搞群众运动;同时,在党内开展广泛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把反腐败纳入到从严治党的过程中。

在这次六中全会上,关于治理反腐提出的一个突出方略就是注重党内监督的作用。关于党内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全会提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关于党内监督的对象,全会提出重点在于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中央政治局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在监督的覆盖面上,既有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又有党委(党组)的监督;更有纪委和普通党员的监督;在具体制度建设上有着许多创新点,例如要通过建立党内谈话制度,对有思想、作风苗头的干部进行提醒,防微杜渐;建立巡视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特别是要及时报告个人和家庭重要情况。

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也没有忽视党外监督的作用,提出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善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特别是强调民主党派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党内外监督共同形成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罗星,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外网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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