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不受保护”是生不逢时的早产儿

2016-11-18 14:36:26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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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业打假不受保护”不该是个法律早产儿,需要等到市场成熟时。

11月15日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送审稿强调,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很明显,征求意见稿的表述,就是针对“职业打假”现象的。公平而言,“职业打假”还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职业打假”确实起到了净化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也是诟病多多。

比如说,最近这几年就出现了“给钱失语”的悲催。“职业打假”的人群中有这样一批人,他们的目的只是为了赚钱。他们不管处理的方式是什么,只要涉事商家给钱,他们就不再举报,他们就收钱走人,一部分“职业打假”人变成了敲诈勒索,最终与不良商家同流合污了。他们的“职业打假”不仅没有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还纵容了不良商家,成为狼狈为奸的“合作共赢”最近这几年查处的此类案件也不少。

从这个角度来看,“职业打假不受保护”也就有了理论基础。我对于推行“职业打假不受保护”的做法是赞成的。但是,赞成并不意味赞成现阶段就火急火燎的推出来。而是需要等待市场成熟的时候。也就是说,虽然目前“职业打假”乱象缤纷,可是这种“职业打假”毕竟还是精华市场的一种办法。

推行“职业打假不受保护”是需要的。“职业打假”这种“以暴制暴”的办法终究不是健康市场所需要的,其难以摆脱“打假怪胎”的性质。早早晚晚需要解决这个问题的。但是,这个时候如果推出“职业打假不受保护”还为时尚早,还不合时宜。

从一个层面来看,“职业打假”就是“知假买假”,显然是有违公序良俗的。但是,看一个问题还需要看正反两面。换言之也就是,如果没有不良商家的“知假卖假”何来“职业打假”的“知假买假”?如果说“职业打假”是个怪胎,我们则需要思考的是,是谁成为怪胎孕育的“子宫”?很显然这个“子宫”就是市场乱象,就是假货横行,就是我们的市场还不够健康。当市场上依然假货横行的时候,当“职业打假”可以住进别墅,购买豪车,成为经济财富的“人上人”的时候,足以证明假货横行是猖獗的。在这种社会现实面前,推行“职业打假不受保护”究竟是在保护谁?

我们不想看到“职业打假”的市场怪胎,但是这必须要有一个前提,就是不需要“职业打假”,我们消费者也能放心消费,就是查处假冒伪劣不需要市民逼着,媒体骂着,社会推着,就是监管部门能够主动作为,就是不良商家不敢造次。到了那个时候,“职业打假不受保护”才有现实基础。

“职业打假不受保护”不该是个法律早产儿,需要等到市场成熟时。(郭元鹏)

责编:栾雨石、李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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