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滴滴赔偿4000余元
案件审理时,今年2月注册为全职滴滴司机的廖先生,对交通队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称其并未停靠及同意颜女士开启车门,因此不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
此外廖先生称,他的车辆已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险,在自己注册为滴滴司机的时候,网约车公司对车辆的保险情况进行了审核,事故应该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滴滴公司认同廖先生这一说法。
被告两家保险公司均以廖先生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负责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表示,廖先生需要补缴保费差价850元后,保险公司才能承担赔偿秦女士合理合法的损失;负责第三者商业险的公司则认为,廖先生车辆在保险期内改变了营运性质,且没有在事故发生前告知,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法院根据秦女士损失当庭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秦女士医疗费、营养费1万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700余元;滴滴公司和颜女士各赔偿秦女士4149.9元。
责编:刘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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