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缓刑期内残杀14岁女孩仅判死缓 检方抗诉

2017-01-17 09:33:36来源:中国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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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庆阳市庆城县马岭镇董家滩村年仅14周岁的初二女孩月月(化名),在离家仅百米之余的地方被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耿铂昕残忍杀害。

  判决

  一审被判极刑再审改判死缓检察院抗诉

  月月被杀后,公安机关侦破结束后,该案进入司法程序,检方指控耿铂昕犯故意杀人罪。据要求匿名的接近本案的司法人员介绍,耿铂昕被抓后,在第一、第二次供述中并未承认自己是凶手,第三次录口供时仍对其罪行含糊不清,第四次录口供后才承认自己是凶手,并供述了杀人原因及过程。

  该案庭审时,耿铂昕的代理律师对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但以耿铂昕应被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其无预谋并主动交代罪行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判罚,并表示愿意给被害人家属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被害人亲属诉讼代理人甘肃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民国则代表家属要求法院判处耿铂昕死刑,称耿铂昕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这是他的义务,同时被害人家属不要求民事赔偿,耿铂昕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耿铂昕身为保安人员,视人命为草芥,其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凶残,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严惩。”2015年6月,耿铂昕案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宣判,撤销榆中县法院对耿铂昕作出的缓刑部分判决,耿铂昕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宣判后,耿铂昕提起上诉,2016年3月1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判,发回庆阳中院重审。2016年12月22日,庆阳中院再审该案后作出判决,撤销榆中法院对耿铂昕的缓刑部分判决,耿铂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铂昕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且其供述对本案关键证据的收集起到重要作用,结合‘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记者注意到,这是再审判决和原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部分最大的区别。

  再审判决次日,张丽丽夫妇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抗诉申请书,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重罪轻判,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提出抗诉。“被告人耿铂昕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重罪轻判,量刑明显错误。”在编号为庆检公诉诉刑抗[2017]1号文中,检方如此表述。目前,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的刑事抗诉书递交相关部门。

  “这个案子,没有从轻的情节,只有从重情节。首先被告人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的重新犯罪,主观恶性深,再者受害人是未成年人。”1月11日,要求匿名的该案的公诉人告诉记者,在他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也要求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从庆阳近几年已经宣判的类似案件判决结果来看,该案明显是重罪轻判,‘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是对的,但这个案子不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应该是法定最高刑无疑。”前述公诉人如是说。

  然而,作为受害人母亲的张丽丽,自案发后她就拒绝提民事赔偿,更希望还女儿一个公道,给生者一丝安慰。但一审被判死刑的耿铂昕再审被改判死缓,这个结果对张丽丽来说无法接受——“我女儿被害时才14岁,她的人生还没开始啊,凶手一天不伏法,我就一天不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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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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