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法院认为撤销学位有违正当程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大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北大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而在本案中,北大并没有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法院认为,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也有不当之处。法院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驳回于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后,北大发布声明称,北大在第118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审议了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事项。委员会根据调查事实确认于艳茹期刊学术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其将该论文作为学术成果列入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的事实清楚,且该文章于2013年3月18日被接受发表,属在学期间。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规定和程序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表决过程和表决结果合理合法。
北大称,对于学术造假和学术不端的行为,北大的态度一向是零容忍,对于海淀法院的判决,学校表示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李铁柱)
责编:刘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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