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消息,31岁的张女士没想到,和朋友在短信上一段口角纷争,竟被朋友将聊天中对自己带有侮辱性的话语记录截图,并附上自己的照片发到朋友圈。“我没想到她竟然会这样做!”张女士对朋友的做法感到愤怒,并将对方起诉到法院。
与QQ、博客、微博等社交工具相比,微信具有很好的私密性,一般只有好友才能看到你的有关信息,不是好友见不到你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于是乎有人把朋友圈当作发泄私愤、辱骂他人的空间,最近,成都的张女士把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的朋友赵女士告上了法庭,这一典型案例具有极强的标本意义。
因为微信朋友圈不同于家庭成员或三五个知己的朋友圈。微信朋友圈从一开始比较熟悉的同学、亲戚、同事,发展到同学的同学、朋友的朋友,如果加入某个“群”或被拉入某个群,也不需要该朋友圈中全部或多数人的同意,这样的话,加入的圈多了,圈子内的陌生面孔就会变多。笔者熟悉的几个网络大咖,朋友圈的人数少则几千人,多则数万人。他们只要在朋友圈吱一声,就会有成千上万的“朋友”点赞或吐槽。正因为朋友圈是一个人群集聚的公共场所,才有人从中发现商机,所谓微商,做的就是圈内认识的不认识的“朋友”的生意。
一般认为,只要在网上发布使家庭成员和三五知己朋友圈子之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能够听到、看到的文字或视频,都是事实上的公开传播行为,这就意味着微信朋友圈也不是法外之地,不能由着自己性子想说就说,想骂就骂,无论上线上还是线下,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有话好好说,不能逾越道德的底线,更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近年来,因在朋友圈口无遮拦任性发声而惹上官司的反面教材也不少。
2015年9月,自称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的郝相赫在朋友圈发布“阎步克这种人,也算有点水平,唯一就是名高于实”等言论,同时还在微信发布评论劝告学弟研友“千万别来我校,现在让北大来的垃圾老师毁了牌子”,这些过激言论让人大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家洲忍无可忍,愤然宣布断绝与郝相赫的师生关系;
去年8月3日《四川日报》)报道,陈某因与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而写了一份火药味十足的《辞职报告》,内容包括“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词句,并发到自己的QQ空间、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公司曾电话要求陈某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但陈某没有理睬,继续发布了一些针对此公司的侮辱性语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被判败诉,登报赔礼道歉,为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网络虽说是个看不见摸不着说的虚拟空间,但并非完全脱离现实 ,每一个网络账号背后都有一个有血有肉的人,这决定了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人们通过网络发布的内容必须经得起检验,不能触犯法律,不能侵犯他人权利,不能挑战公序良俗。倘若在朋友圈里使用了侮辱性言语贬损他人人格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成都张女士的朋友赵女士因侵犯张女士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张女士的社会评价,法院判决赵女士立即删除其朋友圈相关侮辱性言论,并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函至少保留3天,同时赔偿张女士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案例再次给那些在微信朋友圈不能好好说话的网友敲响了警钟。
(李健)
责编:梁凯燕、李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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