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需要如此“柔情”

2017-07-20 07:12:39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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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突破规矩和底线的“犯错”的姑息,可能并不是真正的爱护,因为没有刻骨铭心的惩罚,就难以让其对法律产生敬畏。

面对厚厚的书信,检察官在刚性的法律条文与学生们的未来之间左右为难。实地走访调查之后,该院检察委员会对该案进行研究,认为六名学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鲤城区检察院柔性办案,决定对他们不起诉。

一直以来,人们在追求法律公平公正的同时,也追求着法融于情的道德价值。所以每当一个涉及法律与人情的社会事件发生时,公众都会格外关注,都期待冰冷的法律能够展现出人情的温度。

该案中,6名贫困生为200元替考被抓,司法机关在此案期间,不断接到学生、家长以及学校寄来的“求情书”。面对这份“民意”,办案法官在权衡利弊之后,以“学生前途”为由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确实让公众看到了法律柔情的一面。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融于情的判决确实是司法的进步,执法者在刚性法律的底线之上,注入“人文关怀”,既能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又能契合民意。然而,对于该案来说,这样的法融于情也许并不适用。

司法机关柔情办案的前提需要一定的现实情景以及考虑可能会为社会传递什么样的价值导向。比如,前段时间轰动全国的“辱母杀人案”,他的现实情境是“行凶者”被当面凌辱自己母亲的精神痛苦以及“受害者”涉黑的高利贷背景的社会危害性,民意一边倒的支持“行凶者”,是基于对人情伦理的充分理解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而司法机关柔情办案是对民意的回应,也是为社会传递法律匡扶正义之精神。

显然,贫困生替考案并没有这两个前提。其一,替考是突破公平底线的违法问题,与公众的社会价值观并不符合,没有了民意普遍认同的现实情境。其二,以“贫穷”和“前途”为理由的量刑,可能会让公众产生情大于法的错误认知,为以后的类似案件的判罚带来量刑难题。

其实,司法机关每一次的柔性办案,都是对民意的充分尊重,因为公众的出发点都是希望能够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贫困生替考被抓,并不涉及多少公平正义,有的多是对“贫困生”这一弱势群体的“同情”以及对“年少无知”的宽容与爱护。但“年少无知”、“前途要紧”不应该是“法外开恩”的理由,倘若如此,“掏鸟蛋”被判刑的大学生在哪里去寻找宽容与爱护?这本身也是一种不公平。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存在的本意除了匡扶正义之外,也在于帮助犯错之人改过自新。但相比一个人的成长过程来说,对突破规矩和底线的“犯错”的姑息,可能并不是真正的爱护,因为没有刻骨铭心的惩罚,就难以让其对法律产生敬畏,也更难以保证其本人以及其他人再以身试法。倘若如此,那法律就真的不需要如此的“柔情”。(文/易利)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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