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五个安排":促司法合作 惠经济民生

2017-07-21 07:11:00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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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五个安排为两地民众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福祉,进一步增加两地司法的互信,为两地不断拓展和深化司法交流与合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自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二十年来,“一国两制”从伟大的构想变为宏伟的实践,并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司法协助是两地司法交流合作大格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十年来,内地与香港就司法协助先后签署了五项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两地司法协助工作在“一国两制”方针下,本着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先民后刑的原则,积极探索出了一国之内不同法域间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新模式,即对有关司法协助事项,由内地有关中央机关与香港特区商签安排,再各自通过司法解释、本地立法予以转化落实。经两地法律人共同努力,两地初步搭建起了以五项安排为支柱、以若干司法文件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体系。

这五个安排是两地长期不懈共同努力的结果,是两地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诉累,保证两地商事交易公平、促进两地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香港回归二十年来,两地法院依据相关安排和两地法律,办理司法协助案件2万余件。

1998年6月率先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改变了香港回归前两地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周期长、效率低的状况,为及时解决两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提供了有效保障。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实践需求,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时向住所地在港澳地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各种方式。

1999年6月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两地建立起方便、快捷的执行仲裁裁决新机制,为切实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香港的繁荣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香港特区根据此安排修改了香港法例里的《仲裁条例》,使上述安排适用于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案件,并修订了《高等法院规则》第73号命令,以规范有关的申请程序。仲裁胜诉方可在获得香港特区法院批准之后,于香港直接执行内地的仲裁裁决。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外仲裁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也纳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范围内予以审查后执行,扩大了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的适用范围。

2006年7月,双方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使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在另一地能够得以实现。既有利于维护两地司法判决的效力,也有利于增强投资者进行跨区域投资和贸易的信心。但该安排将婚姻家事判决排除在涵盖范围之外,仅适用于当事人约定排他性管辖的金钱给付判决,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不约定管辖法院或出于执行便利的考虑约定由香港或内地法院行使非排他性管辖,因此适用该安排的判决为数不多。

2016年12月,双方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优化了两地的取证协助合作,改变了之前两地分别以个案形式向对方提供取证协助周期漫长、效果不尽如人意的状况。

由于2006年7月双方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将婚姻家事判决排除在涵盖范围之外,而在内地与香港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浪潮中,内地与香港跨境投资热潮不褪、跨境婚姻数量上升、跨境婚姻离婚率及家庭纠纷居高不下。近年来,两地跨境婚姻每年新增2万余宗,由此所产生的婚姻家庭纠纷也呈现增长趋势,给当事人及两地法院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在两地缺乏婚姻家事判决认可与执行机制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当事人不得不通过重复诉讼或对抗诉讼的方式在两地法院同时提起离婚及相关事宜诉讼,导致内地与香港的平行诉讼,给当事人造成极大不变,阻碍婚姻纠纷的顺利解决,也浪费两地的司法资源。更严重的是,由于两地的实体法和冲突法差异,两地法院可能作出不同的婚姻家事判决,当事人极有可能陷入跛脚婚姻的困境,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均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既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困扰,也引发当事人对两地司法公信力、权威性的质疑。一地生效判决确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可以在另一地以个案方式获得认可,但判决关于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的处理结果无法在另一地获得认可和执行。例如,如果香港丈夫不依照内地法院生效判决给付妻子金钱或支付子女抚养费,妻子无法依据内地判决向香港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强制香港丈夫履行义务。再比如香港法院判令香港丈夫直接抚养子女,而内地母亲在离婚后未经对方许可将子女带离香港而滞留内地,香港丈夫也无法依据香港判决向内地法院提出强制移交子女的申请,只能通过在另一地重新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非常浪费时间和金钱。两地民众对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判决的需求和期待十分迫切,建立两地婚姻家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机制,对当事人和社会稳定、对法域的融合都至关重要。因此,两地于2017年6月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是近年来两地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贴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

《婚姻家事安排》共22条,对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范围、当事人申请的程序及救济途径、法院的审查程序及处理结果、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等作出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尊重两地制度特色与实践发展,有效实现两地法律制度的对接,将两地婚姻家事案件的最大公约数纳入适用范围。在磋商过程中,两地没有囿于本地现有法律制度的差异,更没有照搬照抄国际公约,而是立足于两地实践需求,将在两地同属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包括将香港各界十分关心的未成年子女返还等案件,悉数纳入安排适用范围,充分展示了两地法律人以家国利益为重、以理解合作为念、以民众福祉为要的精神。民众可以一目了然地知晓如何依安排实现权利,法院收到相关请求后也可以清晰明确地找到处理依据。

《婚姻家事安排》涉及两地司法管辖权与立法管辖权的扩张与让渡,对于当事人而言可以合法地通过选择管辖权来实现符合自身权益的需求。比如,如果跨境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香港起诉离婚,按照香港法律,离婚财产问题(具体体现为附属济助)根据属地原则只适用香港法律。由于香港法律并不区分婚前婚后财产,而是将婚前婚后财产均计入家庭财产并作为分产的基础,对于拥有较多婚前财产的一方显然不利。内地法律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严格区分婚前婚后财产。因此,采用“内地诉讼+香港承认/执行”,显然对拥有较多婚前财产的一方更为有利;反之,采用“香港诉讼+内地承认/执行”则对另一方有利。所以,一方当事人可通过“内地判决+香港承认/执行”的方式,来避免在香港诉讼中适用香港法律而适用内地法律以获取对自己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反之亦然。

在为当事人创造福祉的同时,《婚姻家事安排》对两地司法实务影响广泛,对两地的法官、法院、律师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充分准确了解香港、内地的相关法律,法院、法官才能正确地通过本地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书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及法律。律师才有可能更准确、全面地了解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两地法律所可能获得的判决结果,从而了解在哪里采取法律行动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权益。

《婚姻家事安排》的签署是两地司法协助的重要里程碑,也是香港基本法得到成功落实的最新例子。据悉,下一步,两地还将研究签署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框架安排的可行性,以涵盖更多不同类型的民商事判决;同时研究认可和执行跨境个人和企业破产判决等专项问题,进一步完善两地仲裁裁决相互执行等安排,更全面优化两地司法协助制度和配套措施。

这五个安排为两地民众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福祉,进一步增加两地司法的互信,为两地不断拓展和深化司法交流与合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为两地法院、法官、律师、学者提供了区际司法协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基础,对丰富区际司法协助理论和实践,进一步拓展辐射到“一国四地”乃至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具有启迪和影响。(文/季境 岳洁)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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