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暴走团让路既“于法无据”又“于情无利”

2017-08-28 07:11:02来源:海外网
字号:
摘要:“暴走”者的意见就能代表“民意”吗?机动车道能不能用于“暴走”,究竟是“民意”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

据27日北京青年报报道,8月25日晚上6点半,青岛交警市南大队的多位民警来到了青岛市八大峡广场东侧的几条马路路口,在这里摆放起了禁止通行的标识。从当晚开始,青岛交警市南大队每天都将对这几条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禁止机动车行驶,而供市民和几个“暴走团”步行,这样的举措是否合适,引发社会激烈讨论。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中队长纪尚松26日表示,之所以实施将部分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供“暴走团”等活动,是经过了多次调研所决定的。该中队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制定这样的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近日来,青岛交警“为暴走团让路”的做法引起广泛质疑,眼下他们回应称该做法“于法有据”。我以为,“为暴走团让路”也许“出发点是好的”,但事实上很不明智,不仅于法无据,做不到“情法两全”,而且有以“民意”之名“强暴”法律的嫌疑,只会导致“情法两伤”。

青岛交警表示,他们之所以实施将部分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供“暴走团”等活动,是经过了多次调研所决定的。“我们在八大峡社区走访时,一些社区工作人员及居民和我们反映,晚上他们活动时会选择附近一条很少有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进行。虽然说车很少,但是毕竟还是有车辆偶尔通过的,还是存在安全隐患。”也就是说,“为暴走团让路”不是“拍脑袋”的结果,而是经过走访调研,尊重“民意”的探索。

可是,“暴走”者的意见就能代表“民意”吗?再说,机动车道能不能用于“暴走”,究竟是“民意”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该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两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而“暴走团”的列队阵势,明显超过法律规定,岂能以“健身场地不足”等理由知法违法?

青岛交警胶州湾隧道中队民警表示,八大峡附近道路平时车流量较少。“这附近各条道路之间的距离都比较近,只封闭一条,机动车驾驶员还可以从别的道路通行,实际影响不大。”八大峡广场位于青岛市区西部,南侧是大海,交警分时段封闭的几条道路都是临海的“断头路”。“我们是沿海城市,所以存在这样的道路,有可能别的地方无法复制。”青岛交警市南大队一位民警说。

由于一些路段“车流量较少”,所以封路“影响不大”,也就是说,相对于通行车辆来说,暴走团人数更多,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限时把机动车道变为人行道,既满足了“多数人”的需求,也对“少数人”影响不大,从而提高了道路的利用率,岂不是“两全其美”?可是,按照这样的逻辑,无论“暴走团”走到哪里,只要车比人少,车辆就都得“回避”不成?暴走团走上机动车道已经违法,岂能再以“人多势众”的理由纵容他们“乱走”?

至于说青岛是沿海城市,“断头路”较多,所以有条件为暴走团让路,但“别的地方无法复制”,这种“特殊论”难道不正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吗?再说,无论哪个城市,都可能会有“断头路”或车流量较小的路段,他们为什么就不能“复制”青岛的做法呢?

青岛交警胶州湾隧道中队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制定这样的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该条内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该中队交警同时表示,做出这样的决定以前,他们还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备,获得批准后才开始具体执行。

在青岛交警看来,为暴走团让路属于“于法有据”,因为交警部门有权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具体情况采取限行措施。是的,交警当然有这个权力,但不等于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既然连中央都发出“不封路”新规,地方交通部门又岂能随便封路?而且,还是为暴走团封路。这不就等于向社会传递一个信息:只要人多、“抱团”,哪怕违法,法律也得为你“让路”?这不就等于变相告诉人们“法不责众”,鼓励他们仗着“人多”去违法?

如果青岛交警是根据“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可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这一点,来认定为暴走团让路“于法有据”,那么,起码得弄清楚什么叫“大型群众性活动”。根据国务院2007年9月14日颁布、10月1日起实施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显然,部分群众自发组成“暴走团”所开展的日常健身活动,不属于上述“大型群体性活动”,并不适用“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可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的规定,“为暴走团让路”没有法律依据。

“法不容情”指的是严格按法律办事,并不等于法律“无情”,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维护公平正义,才是最大的“情”。“法外开恩”看似“有人情味”,但更容易变为“以情伤法”,破坏公平正义,到头来伤害的是所有人的“情”。

“为暴走团让路”当休矣,因为既“于法无据”,也“于情无利”。(文/李蓬国)

责编:姚凌、牛宁

  • 路过

新闻热图

海外网评

国家频道精选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