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上海民警制服抱娃女子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显示,一名抱着孩子的女性与民警发生争执,女子用手推搡民警,民警随后将女子绊摔在地,但该女子怀中的孩子直接重摔在地。随后,上海市公安局表示,该事件中民警为制止当事人无理纠缠而粗暴执法的行为是错误的。目前,执法民警被记大过,女子则受到警告处罚。
该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网友大致分为三大阵营,站在感性和理性的角度,各执一词。支持民警的网友认为抱娃妇女推搡民警、妨碍公务在先,是此妇女之错!支持妇女的认为民警在制服妇女过程中不顾小孩安危,致使小孩重摔在地,是民警之错!还有部分网友认为妇女推搡民警在先,民警绊摔在后,双方都有错!
但是,此次事件不能简单地从感性和理性的角度去评对错,要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分析。抱娃妇女推搡民警,属于妨碍公务,执法民警“绊摔”抱娃妇女,属于暴力执法,孩子不是他们违法和执法不当的“挡箭牌”,法治社会也不容许任何公民和执法者如此“放肆”!
在类似事件中,媒体和舆论大多是同情“弱者”,声讨“强者”。这则视频刚发出的时候,民众的焦点都集中在民警如何粗暴制服抱娃妇女,未顾及她抱着的小孩,致使小孩摔倒在地,从行为导致的后果来看,抱娃妇女似乎是“弱者”,执法民警是“强者”。然而在法治社会中,界定“强弱”的标准并不是个人力量的大小,也不是所谓的“受害者言论”。法治社会应是“奉法者强”,无论是谁,处于何种地位,只要能尊重法律、服从规则,他就是强大的。抱娃妇女在与民警交涉的过程中,存在推搡民警,阻碍公务的行为,违背了公民遵纪守法的基本准则,而执法民警暴力执法,违背了公职人员为民服务的根本初衷,由此,他们皆非“强者”。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利益的工具,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就公民个人而言,受法律保护是一种权利,但是遵纪守法也是必须承担的义务,公职人员执法时,公民应该积极配合,而不能消极抵抗,引起矛盾,更不能挑衅法治的权威性。就民警而言,执法是一种行政权力,代表了政府形象,所做之事是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根本之责是为人民服务,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初衷和公仆之义,在遇到妨碍公务的行为时,应该保持理性,文明执法,将“良法善治”贯彻到底,而不能“以暴制暴”,激化与群众的矛盾,损害了政府在公民心中的形象。
“妨碍公务”和“暴力执法”是该事件最核心的两个词,是引起和激化矛盾的导火线,也是刺激民众愤怒神经的关键点。不得不承认,无论是从公民还是公职人员来看,我们的法治建设都亟待强化。公民的“遵法”“守法”意识有待加强,要对法治社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更清楚的认识;而公职人员的“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意识同样有待加强,要对法治社会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的基本职责有更深刻的认识,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文/冯艳)
责编:姚凌、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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