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权丧失后的绝命产妇,谁该为你作主?

2017-09-07 07:40:40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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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产妇以生命为代价,寻找谁能为她作主的答案,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8月的最后一个晚上,第一次生孩子的陕西绥德县女子马某,被临产痛苦折磨约10个小时后,从分娩中心的待产室走至备用手术室,从5楼跳下,结束了自己即将27周岁的生命。她一同带走的,还有腹中胎儿。

到底是家属拒绝剖腹产,还是医院未选择剖腹产?榆林第一医院称,虽一再建议剖腹产但遭到产妇家属多次拒绝;而家属则称医院所说不实,因马某疼痛难忍家属同意剖腹产,但医院说已经可以顺产。该事件中,医院和家属双方都认同,产妇马某曾多次要求进行剖腹产。但产妇马某自己的这一决定,始终未被采纳,最终导致跳楼事件的发生。

产妇以生命为代价,寻找谁能为她作主的答案,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整个事件,由产妇、医院、家属三方构成。制度要求产妇进医院后,按规定授权家属完成入院后的各种签字手续,医院采取治疗行为必须得到家属的签字认可。正因为本次事件中家属与产妇意见不同或医院与家属的意见不同时,医院该如何处置?这不是一个单纯的制度问题,更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产妇入院后签字委托授权后,在还未实施麻醉,在头脑清醒时,能不能收回授权而自主决断?当家属获得授权后,与医院治疗意见不统一时,医院能不能自行决断?这已经超出了医院的制度而上升到法律范畴。决断后的后果,不止涉及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医德医风以及社会舆论等方面的风险。这些现实问题不解决,还会出现类似事件。

首先,产妇进医院签字授权,是为了确保产妇在麻醉后影响自己大脑思维难以作出决断而授权给其他人,这是产妇的权利。本事件中产妇在未做手术疼痛难忍的情况下,大脑处于清醒状态,要求进行剖腹产。同样也是产妇的权利,那以前作出的授权因还未麻醉,是自己清醒的真实意图表达,从法理上讲之前的授权应该自动失效。

其次,当获得授权的家属,在即将实施的医疗措施上与医院产生不同意见时,在法律上应授于医院有优先权,因为在医疗方面相对于病人家属而言医院更具有专业水准。

死者安息,生者应该在法律和制度方面已找到,谁该科学合理的为产妇作主的答案了。(文/童跃强)

责编:姚凌、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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