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后,“再就业”就不受限制吗?答案是“NO!”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等等。如果违反规定,不管是个人还是相关企业,都将受到惩罚。(10月5日 人民网)
之前,常常看到有关公务员辞职后下海经商,赚得多少多少利益的报道,总觉得公务员虽然辞职,但其利用在官场上打拼所积累下的工作经验和人脉关系,步入商场后很多时候都可以继续派上用场,为获得商业利益奠定基础。而如今国家出台的《意见》为公务员辞职戴上“紧箍咒”,不让他们辞职后想干啥就干啥,无官并不等于一身轻。
我们知道, 以往出现的公务员辞职潮,主要来自市场的冲击和机遇,辞职就是为了“下海”。而近年来的公务员辞职现象,一个重要原因是来自体制内压力。从八项规定、反“四风”,到铁腕反腐,养老金并轨等改革。政策的变化极大地压缩了非法收入、灰色收入、隐形福利等空间,让公务员队伍更加职业化、纯洁化;另一方面,对于权力的公开透明和行政体制改革让公务员定位明确,对其服务群众的要求越来越高,提拔升迁的空间越来越小,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出路”很渺茫,不得不选择辞职。
其实,步入现代社会,很多人就业理念正在发生变化,“单位人”正在向“社会人”转变。不仅是公务员,就连企业职工跳槽都是家常便饭。不同的是,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同于普通企业职工,他们辞职后干什么,适合干什么,如何选择“出路”,更应该有规矩,而不能因小失大,失去管理和控制,给国家造成损失。毕竟公务员曾掌握着一定的国家权力或国家秘密,其辞职后如果管理不善,拿曾经的机密作利益交换必将出现不稳定,此外如果新从事职业与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谁又能保证不会滋生新的腐败问题呢?
作为公职人员,从政即要为民,要正确看待“名”与“利”的关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公仆之志完成工作任务;如果重视利益、计较个人得失就不是一名合格的公务员。笔者认为:给公务员特别是官员辞职划红线、立规矩,不让他们想干啥就干啥,虽说苛刻但也是必要之举。只有从源头上树立严进严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不仅注重德能勤绩,更要从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严格评判,让真正适合且留得住的人进来,让混日子、重面子、盼票子的人远离公务员队伍方可永葆公务员队伍正派廉洁。(文/周翼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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