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纵火案:管辖权争议,源出司法实践惯性思维

2017-12-28 18:55:24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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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果律师认为遭遇司法不公后,一时激愤退庭,可能反而会阻碍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最终有损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备受关注的“杭州保姆纵火案”于12月21日上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开庭仅30分钟,被告人的律师党琳山(下称被告律师)因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被法庭采纳而退庭,导致审判中止,审判长宣布案件延期审理。据杭州中院官微发布的通报,本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

  被告律师表示,其之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因为由其他法院审理更能排除可能的干扰。消防部门存在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司法机关未予调查取证;被告律师申请38名消防员出庭作证,也未得到法庭的准许。同时,被告律师表示此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且告知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答复之前,不要安排开庭。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纵火、盗窃行为均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所以不论从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上,杭州市中级法院都对此案确有管辖权。

  但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杭州保姆纵火案”后果极其严重,加上涉及消防和物业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因而判定此案为一起全省性甚至于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应该没有什么争议。所以,被告律师提出不宜由杭州中院审理此案并非毫无依据。

  当然,本案的症结终究还是哪个法院或者哪级法院管辖此案比较妥当。对于有如此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几家法院都有理由管辖的情况下,上级法院理当对此案的管辖进行协商讨论以确定一审法院。此次浙江高院对此似乎准备不足。

  事实上,多年来,司法实践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管辖始终是坚持由当地中院一审的老套路,《刑事诉讼法》有关高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规定成为了一条沉睡不醒的条文。假如此次保姆案纵火案由浙江省高院主动管辖,并且依据刑事诉讼法组成超过三个法官的合议庭审理,其司法公正的意义或许是标杆性的。

  至于律师退庭问题,中国《律师法》并无明确规定。《律师法》第49条规定了,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将面临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退庭律师难以适用。另外,根据《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本案显然也不属于这三种情形。此次律师退庭可由相关司法管理机构对其作出相应评价和处理。

  当今社会,维护律师辩护权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大趋势。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就是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认为遭遇司法不公后,一时激愤退庭,可能反而会阻碍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最终有损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金泽刚)

责编:戴尚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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