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条争议再起,“补充条款”代替不了立法

2018-01-12 09:41:01来源:光明网
字号:
摘要: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产物。期待婚姻家庭立法中,对婚姻方、第三人利益进行最优化的权衡保护,更好地彰显法治精神。

一个极具争议的司法解释条款,至今仍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

  近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在2亿范围内承担李明当初的签下的回购股份责任。如果该判决生效,金燕将以巨额的赔偿额,“跻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受害者群体。

  翻看媒体报道,在这个不无悲戚的特殊群体中,有教授、医生、公务员,甚至还有法官,他们都因前配偶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金额从55万到亿万。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法院判定这些受害者偿还“共同债务”,也属于有法可依。事实上,这一判决的作出,的确有利于防止夫妻双方串通“假离婚、真逃债”,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但平心而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的确存在漏洞,简单地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为别有用心者“恶意举债”“违法欠债”提供了“法律推手”,也让不知情方陷入了债务泥沼。这种尴尬现状的存续,显然有失司法正义,也有违“立法者”的本意。

  诚然,2017年2月份,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二十四条的补充条款,明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作出界定和细分,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违法欠债”不予支持,有利于无辜方止损,值得予以肯定,但这一司法解释并未能“毕其功于一役”,法律漏洞仍然存在。

  最大的问题,莫过于举证难。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的虚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违法债务,如何才能证明在债务属于虚构,系违法欠下,蒙在鼓里的当事人,往往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是以在司法审判中,鲜有得到法官的有利判决。金燕一审铩羽而归,受害者群体的扩大,都印证了司法解释“修补”的无奈。

  夫妻一方的“恶意举债”“违法欠债”,是对婚姻法的肆意破坏,如果再让无过错者来埋单,更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因此,立法理应作出适时调整。司法解释虽被誉为“准立法”,但并不能等同于立法。因为,司法解释必须遵循法律精神,不能违背立法本意。

  审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包括补充解释,均与婚姻法一脉相承。要真正堵上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漏洞,就必须终止“准立法”路径,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修正,达到亡羊补牢的功效。鉴于婚姻法四十一条确立的“用于共同生活”标准,在处理夫妻一方负债构成共同债务或共同承担责任上的合理性,立法者理应给予更大关注。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产物。期待婚姻家庭立法中,对婚姻方、第三人利益进行最优化的权衡保护,更好地彰显法治精神。(刘婷婷)

责编:戴尚昀

  • 路过

新闻热图

海外网评

国家频道精选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