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这两天,随着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陆续产生,在人民大会堂连续响起庄严的宪法宣誓声。
昨天有刚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国家副主席王岐山,以及新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今天则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四名军委委员、国家监察委主任杨晓渡、最高法院长周强、最高检检察长张军等依次进行宪法宣誓。
这是共和国历史上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现场举行规模庞大的集体宪法宣誓仪式。全国人民都通过电视镜头目睹了整个过程,简洁而庄严。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百年前,孙中山先生就深刻地指出了宪法价值的双重性。一方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包括国家权力在内的一切机构和个人,都不能逾越宪法规定的界限;另一方面,宪法也是公民权利的总章程。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公民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诚如列宁所比喻的,“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学上将这两种价值概括为,既限制国家权力,又保障公民权利,即国家的一切权力是宪法给的,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公民的一切权利也是宪法给的,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
对于前者,习近平在2014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对于后者,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
仪式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宪法宣誓是推进宪法从文本走向现实的一场庄严的仪式。
从形式上来说,宪法宣誓是宣誓主体通过公开的表达,展示自己行使国家权力的观念逻辑,传达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伦理。从价值上来看,宪法宣誓显现了宪法文本确立的制度秩序,宣扬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及其基本价值。当仪式被观看、阅读和收听时,宪法宣誓更如同一场全民的法律公开课,强化了宪法信仰在整个国家的集体认同。
这样的功能,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初衷。
习近平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的确,在政治生活中,仪式是重要的政治表达。在万众注目之下,举行庄严的宪法宣誓,不仅可以使宣誓者本人从这种神圣的仪式中经历一种神圣的体验,激发宣誓者的使命感,也同样可以使广大民众同时经历这种神圣的体验,构建出权力与权威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法律化途径。
信号
其实,在全世界范围内,宪法宣誓已经成为一项普遍化的制度,它昭示着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来自宪法,同时也应当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
选择在人民代表大会现场举行国家机构领导人的宪法宣誓,意义则更加特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大会上宣誓,自然也代表着向全体人民宣誓。
《礼记》有云,约信曰誓。
“誓”,作为一种古老的象征性仪式,在中国传统的儒家法文化中,有着“约”的承诺内涵,是衡量人格的标准和道德的准据。今天,在主权在民的法治国家前提下,宪法将一部分国家权力授予了公职人员,宪法宣誓更强调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国家权力行使方式。显然,这是宪法法律上的约束。
简单来说,就是所有面向宪法的宣誓主体,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接受宪法约束。一经宣誓,就是向所有人宣告宣誓主体正式走进宪法这个“铁笼子”。一旦出现违宪行为,就要受到行政问责、法律法规等各种手段的制裁追究。
自从宪法宣誓制度被确立以来,很多地方陆陆续续开展了宣誓仪式,这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现场举行,习近平等带头宣誓,清晰地传递一种信号:再大的权力都需要接受宪法法律的约束,需要接受人民的监督,没有宪法法律之外的个人,没有宪法法律之外的组织,更没有宪法法律之外的权力。
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宣誓是一种仪式,更是一种权力必须敬畏法律的庄严承诺。
(来源:侠客岛 文/巴山夜雨)
责编: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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