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和解,是用词不当还是用法不当

2018-09-27 16:03:40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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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检察院的性质来看,河南省高级检察院对鲁山检察院的上下级工作领导性质需要得到担当。

据媒体报道,9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就“鲁山少年涉嫌强奸获谅解返校上学引质疑”一事回应记者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对于鲁山检方在介绍本案时曾使用“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等词汇,河南省检察院表示,地方检察院宣传报道过程中用词不当,系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

河南省鲁山县少年强奸“冰释前嫌”案所引发的舆论大潮依然没有退却,河南省检察院出面澄清称是地方检察院“用词不当”所致。这一声明,又激起公众的再度关注,不少人追问,是当地“用词不当”还是“用法不当”?

舆论之所以这么关注此案,既在于被告求未成年人身份,也在于其当地检方的处理措施,还在于当地接连发生的“冰释前嫌”“握手言欢”的连锁效应。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从轻处理,确实是为了给心智不成熟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要区别对待,而不是凡未成年人犯罪即都可从轻、减轻处罚。

面对舆论的关切,不管是鲁山检方还是河南省高级检察院,都是从语言逻辑上为“握手言和”给予解释,称其是“用词不当”。用词不当和用法不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对社会和对法律产生的效果大相径庭,针对两个不同概念的处罚结果也必然会有所区别。所以,公众更为关注河南省高级检察院声明所指将问责的对象,到底是对“用词不当”的问责还是对“用法不当”的问责。如果这个问题解释不清,不但不能为鲁山检察院“洗轻罪责”,反而可能“引火上身”。

从检察院的性质来看,河南省高级检察院对鲁山检察院的上下级工作领导性质需要得到担当。河南省高级检察院“用词不当”的解释,在公众眼中有为鲁山检察院推脱之嫌,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业务素质和办案态度。

消除犯罪行为带来的恶果,既要帮助受害者走出被侵害的阴影,也要矫正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这需要检察院、法院及相关执行法律判决的机关依法办事。对未成年人犯罪也应贯彻这一点,还要主动适应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特性,有针对性地给予适当宽松管理。这是司法实践共识,也是社会共识,但需要掌握一个度的问题。如果只看未成年人犯罪这一事实,而不看犯何罪、情节轻重,就会陷入僵化司法的泥淖中。

对少年强奸案的“冰释前嫌”,或者对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的“握手言和”,处理是否依法且适度,将为后续其他司法机关相似案件起到相应的引导示范作用。当省级检察院把“握手言和”的案件作为范例来表彰时,当“冰释前嫌”成为一种案例引导时,其价值意义和为此给予的解释,都会将连带性的不良影响扩张至最大范围。

让公民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需要建构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需要每一层司法机关严谨规范司法,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秉持法治之心,抛弃为了树立标杆而司法的错误观念。如此,才能平衡好维护受害者权益、捍卫法律公正和保护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张立)

责编:吴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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