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诬告了,你会怎么办?

2020-07-31 12:17:27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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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小组按】

最近,贵州遵义余庆县举办了一场澄清正名通报会。

什么叫澄清正名?原来该县人民法院刘某某在去年底被实名举报公车私用。经过县纪委监委调查核实后,发现举报的问题不实,于是在刘某某所在单位召开了通报会,公开为刘某某澄清正名。

刘某某碰上了诬告,半年的委屈无疑对他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幸好组织还了他一个公道。通报会的形式既是对干部的正名,也是对诬告者的一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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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水市吴店镇纪委为受到不实举报的村“两委”干部召开澄清正名会。图源:云上广水

什么是诬告陷害?用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很明显,诬告者动机不纯,甚至出于强烈的挟私报复心态。尤其是每逢干部调整和换届选举,诬告现象往往就会加剧。

我们鼓励正常的举报,但坚决抵制恶意的诬告陷害。

从制度设计上看,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党员和群众反映问题的正当权利。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是通过举报渠道而来的。因此,每一级纪检监察机关都会想方设法畅通言路。比如,各地开通的网络举报平台大大提高了举报数量和处理效率。

但与此同时,诬告陷害也变得更方便。捏造事实和伪造材料的成本低,通过大量复制就可以在网络广泛传播,因此,诬告陷害行为成本低、影响大,这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造成了很大麻烦。因为这些诬告材料几乎都是虚虚实实,难以辨别。

比如,举报了十条问题,其中九条都是泛泛而论、捕风捉影,但只要有一条问题是存在的,哪怕这一条无关要旨,甚至连违纪都谈不上,纪检监察机关也得花大力气一条一条去核实。只要有一条能查实,哪怕其他九条都是诬告陷害的,但从查处诬告的规则来说,这种举报,不能算诬告陷害,也就不能处理诬告者,更谈不上为干部澄清正名。

在基层工作中,还存在另外一种诬告现象,但很难说举报者是出于恶意,更多可能是出于对干部工作的误解,造成情感上的失衡。

举个例子,每到年底,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下基层访贫问苦,带一些慰问金和慰问品。数目虽不多,但群众看在眼里。一些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领导干部,一般都会让村干部安排慰问对象,村干部会选取合适的慰问对象,原则就是一定要保证慰问对象的利益大致均衡。

但有些领导干部,因为平常就有结对帮扶对象,很可能直接去自己的扶贫对象家里慰问。这就可能给其他贫困户造成误解,觉得村干部在其中做了手脚,让某个贫困户总得到好处。于是,村干部很可能被举报,说其优亲厚友,甚至将平时的工作瑕疵也一并举报了。

类似举报,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件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由于基层工作存在诸多模糊地带,群众眼中的情和理跟治理规则之间存在一定罅隙。

很显然,村干部受了委屈,组织上可以理解,老百姓未必理解。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就很难公开澄清正名——难道告诉群众说,村干部没错,群众错了?

这也是小组后台不少组员反映在基层群众工作中碰到的委屈。

绝大多数诬告材料都是匿名的。理论上,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匿名举报“放一放”再说。但不少诬告者不会满足于投一份材料,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诬告材料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广撒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党委政府的信访部门以及公、检、法等相关机构,都可能会收到同一份举报材料。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构就不得不花大力气查处。

很多基层纪检干部说,最困扰纪检监察机关的,仍然是匿名举报问题。有些材料从常理判断,明显属于诬告,被举报者也强烈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查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也要求为干部澄清正名。但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面临技术短板,如果没有上级机关和相关机构的协助,几乎很难查实。

比如,我们在调研中曾碰到一个案例。某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一个诬告陷害案件。案件并不复杂,就是一个招标公司的负责人因为未获得项目,心有不忿,便向中央、省、市、县各级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写匿名信,恶意诽谤两位乡镇干部党建造假、旱厕改造造假、套取扶贫资金等问题。

县纪检监察机关为了查实这一案件,建立了与组织、公安、检察、审判、信访等单位的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并借助公安机关的刑侦手段,通过调阅相关录像资料进行比对,锁定了举报信投寄人,并挖出了幕后主使。最终,这名公司负责人及其员工因恶意诽谤,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和3天的行政处罚。

有人说,谣言张张嘴,真相跑断腿。一纸诬告容易,却造成了严重的公共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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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对举报材料的甄别,一直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工作,也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经验。

比如,证据是否确凿,检举人是不是实名,有没有留下联系方式等,这是判断举报件质量的客观标准。一般而言,只要有明确证据如附有图片视频、单据等,或者有明确的时间、地点、事件和当事人,诬告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举报人只要愿意实名,或者留下联系方式,就意味着举报人愿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这类材料不太可能是诬告。

这是从举报材料的处理上卡一道关,但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建设上对诬告陷害行为形成震慑,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氛围。

2018年5月,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疑虑。

今年2月,中办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了处理诬告陷害行为的规则,提出对手段恶劣,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以及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行为进行从重处理。

从为干部澄清正名到明确从重处理诬告陷害行为,两份中央文件给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纪检监察机关不仅会查处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也会着力保护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对诬告陷害说不。

像一些地方召开澄清正名通报会一样,对恶意诬告者的从重处理结果也不妨广而告之。如此,方能有效遏制诬告陷害的歪风。

(作者:武汉大学社会学院研究员 吕德文 来源:学习小组)

责编:陈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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