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小组】中办新近印发的规定,你一定要知道

2021-03-30 20:45:39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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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小组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

今天,小组就讲一讲这部法规需要注意的问题。

组织处理很常见。在《规定》出台前,组织处理作为追究违纪责任的措施之一,在许多党内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组织处理分为免职、辞职、降职,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的组织处理方式又包括责令辞职和免职等。不同的党内法规和文件对于组织处理方式的表述存在不一致。

此外,组织处理在程序、要求等方面也缺少统一规定,导致有些执纪工作不够规范。

《规定》第三条对组织处理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界定: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有组员会问,诫勉和引咎辞职也是过去经常出现的组织处理方式,此次为何没有列入?

据中央组织部负责人介绍,诫勉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为日常管理监督方式,引咎辞职有领导干部主动担责涵义。这两种方式虽没有列为组织处理方式,但均可以依据其他相关法规执行。

除了组织处理的定义,《规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也备受关注。

《规定》适用对象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对于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参照执行。《规定》还明确了组织处理的16种情形及兜底情形,其中“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盲目举债,弄虚作假”“突击提拔、跑官要官”“用人失察失误”等大家比较关注的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组织处理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处理得好,可以激励干部队伍;处理不好,对干部、对事业都会带来损害。所以,《规定》明确提出,对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防止组织处理泛化、简单化。《规定》还设定了专门的申诉纠正程序。

对于被公众质疑的一些问题比如官员这边丢了乌纱帽、那边换个马甲的“曲线复职”,《规定》也有要求。例如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等。

《规定》第八条明确,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很多组员可能会问,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有啥区别?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的组织措施。

党纪处分指党组织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

政务处分指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等处分。

简单来说,这几者作为执纪监督的不同手段,由于执行主体、执行程序、惩戒方式不同,各具优势且可以互补,但不能相互代替,可以说是一套“组合拳”。

比如,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间难以完全查清的,可对被审查对象先行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还有的在给予违纪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的同时,可建议党委、政府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

“组合拳”运用得好,可以达到处理效果的最大化。

专家认为,此次《规定》的出台,使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共同构建起一个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

(来源:学习小组 文/鹤鸣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新华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

责编:陈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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