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們應該有情懷、有義憤,但不能被憤怒綁架,被偽正義左右清醒判斷。司法部門信仰法律、服從理性,尤為重要。 |
11月5日晚,浙江溫嶺官方發布消息稱,虐童女教師顏艷紅尋舋滋事案經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需要補充偵查,其間,顏艷紅親屬又要求司法鑒定。溫嶺市公安局已於11月5日依法向檢察機關撤回案件,繼續偵查。(中新網11月6日)
此舉讓不少人大失所望,擔心顏艷紅或將逃脫刑罰,認為這是縱容,甚至猜測顏家動用了關系。其實,從一開始顏艷紅虐童算不算尋舋滋事,就頗有爭議——雖然顏艷紅虐童屬於“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而這又屬於刑法第293條尋舋滋事罪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但尋舋滋事罪還有一個要件,即擾亂社會秩序。顏艷紅的行為顯然不符合這點。
檢察機關目前拒絕批捕虐童女幼師,盡管讓不少人失望,但此舉捍衛了罪刑法定原則。顏艷紅虐童固然可恨,但不能因此就欲對其千刀萬剮還不解恨,就要把一種並不合適的罪名安在她身上,畢竟法治社會不是憑民憤定罪。現實中,常聽到“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嚴懲不足以解民恨”,對於一些普通民眾來說,缺乏足夠的法律素養,加之往往出於朴素的感情和單純的是非觀、好惡觀,確實容易沖動、情緒化。民眾情緒化無可厚非,而司法部門如果迎合民意,連失控的、明顯扭曲的民意也要迎合,就必然釀成冤案,法律的權威、尊嚴和穩定性也因此會受到傷害。
面對幼童被虐,不少人油然萌生對幼童的同情與憐憫、對顏艷紅的撻伐乃至仇恨,這種情感可以理解,但不宜試圖用憤怒去干擾司法部門,甚至想怎麼嚴懲當事人就怎麼嚴懲。特別是當警方以尋舋滋事罪立案明顯牽強時,還大肆叫好,這委實悲哀。若放任警方這種做法,尋舋滋事罪就可能成為隨心所欲的一種罪名,有一天我們也可能被輕易裝進去。
當然,檢察機關退卷,警方繼續偵查,並不意味著顏艷紅就能逃脫應有懲罰。虐童事件發生后,顏艷紅被千夫所指,其家人因眾怒而惶恐,這何嘗不是一種懲罰?
顏案被退回,需要反思三點:
其一,如果尋舋滋事等罪名都不適合顏艷紅的虐童行為,那麼這是不是暴露出我們的法律還不夠完善,需要修法立法?此前一些專家、學者建議從立法入手,比如設立虐童罪,也確實值得討論。
其二,虐童行為頻現,難道僅僅與法律不完善有關嗎?
其三,保護孩子,是不是更應構建嚴格的防范體系?從幼師素質、社會監管等方面著手,共同為孩子安全撐起一片天。
雖然顏艷紅虐童本來就不該以尋舋滋事罪立案,檢察機關要求警方繼續偵查,是其本分,守護了法治精神。有網友說,“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輿論殺人,與權力殺人一樣可怕。”確實,我們應該有情懷、有義憤,但不能被憤怒綁架,被偽正義左右清醒判斷。司法部門信仰法律、服從理性,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