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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師虐童案退回警方凸顯司法理性

2012年11月07日14:14    來源:海外網    儺送    字號:
摘要:法治社會司法審判的正確邏輯應該是:你觸犯了法律,我要依據法律條文懲處你﹔而不能說,我必須懲處你,所以要找一個法律上的罪名。

11月5日晚,浙江溫嶺官方發布消息稱,溫嶺虐童女教師顏艷紅尋舋滋事案經溫嶺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該案需要補充偵查,期間顏艷紅親屬又要求司法鑒定。溫嶺市公安局已於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檢察機關撤回案件,繼續偵查。

顏艷紅虐童事件舉國震驚,民憤極大,將其繩之以法可謂“眾望所歸”。而“撤回案件,繼續偵查”,意味著顏艷紅有可能逃脫刑法制裁,這讓不少人大失所望,繼而是懷疑、猜測乃至憤怒的聲音充斥網絡。

有網友懷疑:“絕對有隱情,建議去查那妹子的家庭背景。”有網友質問:“檢察官沒生過孩子嗎,要是別人把你的孩子耳朵揪起來你會咋樣?”更有網友憤怒:“老師如此變態,司法機關還縱容寬緩,難道這就是中國的人情法嗎?”

基於“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人類普遍情感,對顏艷紅匪夷所思的變態虐童行為無論怎樣憤怒、聲討,都不過分,但將這樣的激憤之情毫無來由地轉變為對檢察機關一個尋常辦案程序的指責,我認為更多的只是一種情緒化的表達,無助於案件本身的公正裁決。

從此前媒體的報道看,顏艷紅只是一個家境貧寒的農家女,且有較為嚴重的拜金思想,並不安心做一個月薪僅千余元的民辦幼兒園教師。若顏艷紅真有能量可以“擺平”當地司法系統,早就跳出民辦幼兒園這個她心中的“苦海”了。

虐童者喪失人性,必須受到嚴懲,這只是一種道德評判,但怎麼懲處,無論是法院還是檢察機關,隻能依法行事。檢察官當然也可以有自己對某一案件當事人的道德評判,但具體到經辦案件,他隻能依據現有法律條文和証據在自身職權范圍內進行裁決。換言之,檢察官辦案隻能忠於法律,而不是心中的道德。顏艷紅案被溫嶺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表明當地檢察機關認為依現有証據,顏艷紅所犯之事,還達不到定罪、起訴的條件。

溫嶺警方以顏艷紅涉嫌尋舋滋事將案件移交檢察機關,某種程度上是“順應民意”的無奈之舉。“尋舋滋事罪”這一脫胎於“流氓罪”的罪名,本身在法學界就存有爭議,即便以該罪的現行法律條文來“套用”顏艷紅的虐童行為,也有諸多牽強之處——尋舋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侵害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而顏案發生在幼兒園內,侵犯的是單位內部管理秩序,侵害的是特定對象,即顏艷紅自己的學生。

我國刑法中並無“虐待兒童罪”,而虐待罪隻能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內部。在顏艷紅的虐童行為不構成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的前提下,為應對洶涌民意,隻好套上一個看上去最與之相近的尋舋滋事罪,這恰恰反映了虐待兒童行為在我國面臨的法律困境。

此前有論者指出,若能以尋舋滋事罪將顏艷紅繩之以法,將開創類似行為受到刑法處置的先例。這種願望當然是良好的,但法治社會司法審判的正確邏輯應該是:你觸犯了法律,我要依據法律條文懲處你﹔而不能說,我必須懲處你,所以要找一個法律上的罪名。此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認可一條“法律存疑時有利於被告原則”,即當法律有明顯漏洞,或因法律規定不明確而產生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的結論。

溫嶺檢察院將顏案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察,或許正是因為意識到此案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問題。我認為這是一種維護法治精神的審慎和理性之舉,並無不妥。案件退回也並不意味著顏艷紅就能逃脫懲罰,其實她已然受到了懲罰——丟掉了飯碗,被千夫所指,家人也因之驚恐……當然,她或應受到更嚴厲的懲處,但任何以公權力的名義施加於她的懲處都必須“依法”。

現在我們很可能要面臨一個兩難選擇:是套用一個法律適用上存疑的罪名將顏艷紅繩之以法以平眾怒,還是讓顏艷紅“逍遙法外”,然后在眾聲喧嘩中修改和完善法律?如果勢必在這二者之間作出選擇,我認為理性的選擇應該是后者——它有可能讓個案當事人逃脫本應受到的懲處,但這是法治必須付出的代價。如果司法機關可以隨意羅織罪名懲處公民,那才是整個社會不能承受之重。

(注:本文轉載自“儺送-新浪博客”,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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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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