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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行:“拆違自治”不能逾越法律邊界

2012年11月27日08:56    來源:新京報    劉行    字號:
摘要:自治可用聽証會的方式,廣泛聽取社區居民、代表和違建者的意見,通過對話、溝通、辯論,說服涉嫌違建的居民自拆,而不能在責任人反對的情況下,對違建實施強拆。

自治一旦脫離法治框架,變成了權力強制,其性質就異化了。所以,拆違的“執法權”絕不可下放到社區。

自今年5月開始,豐台區馬家堡地區開展社區環境大整治,街道辦將西裡三社區作為試點,推行以社區居委會、居民為主體的社區自治拆違模式,通過舉行社區居民、黨員廣泛參與、違建責任者“旁聽”的聽証會,最終確認向違建戶發放通知,選擇自願拆除或由社區幫拆,逾期不拆則聯合拆除。在街道辦、城管部門的配合下,通過社區自治模式一天拆掉了13處私搭亂建的門店。(11月26日《新京報》)

自治、聽証、參與,彰顯出公民在公共事務中的主體地位,是當前社會管理創新的努力方向。但是,自治不是萬能,也並非沒有邊界。經過聽証、參與等正當程序的過濾,形成多數人的意見,絕不意味著得出的結果一定公平、正當,相反,許多時候,我們當警惕“多數人的暴政”。

這就是說,自治可用聽証會的方式,廣泛聽取社區居民、代表和違建者的意見,通過對話、溝通、辯論,說服涉嫌違建的居民自拆,而不能在責任人反對的情況下,對違建實施強拆。

要知道,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已超越了社區自治的疆域,法律早已將其剝離居民可以自力救濟的范圍,納入了國家公權范疇。《行政強制法》針對實踐中拆除違法建設主體混亂、程序不規范、手段簡單粗暴等突出問題,明確規定對違法建設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可見,社區居委會並不是強拆違建的主體,涉嫌違建居民也不是聽証程序的“旁聽者”,法定城管部門更不是拆違的“配合者”。違法建設固然無合法性,責任人也應承擔法律責任,但違法建設之上並不一定沒有合法的利益,這個利益,以及違建責任人在查處和強拆過程中陳述、申辯、提起復議或訴訟的權利,同樣需要法律的尊重和保護。假如“社區自治”的結果,簡單以多數人的意見剝奪個人的權益為代價,顯然不具有法律和情理上的正當性。

其實,在現代紛繁復雜的社會中,自治和法治是相輔相成的關系,二者一樣都不能少,自治一旦脫離法治框架,變成了權力強制,其性質就異化了。試想,如果拆違可以“自治強拆”,按此邏輯,是不是意味著對社區內的無照攤販可以“自治強制取締”,乃至於對危害社區秩序的人員“自治制裁”?

目前,拆違是城市管理的難題,在拆違中引入居民自治,征集社區民意,以減輕執法的強制性,提升執法的效果,或值得嘗試,但無論如何,拆違的“執法權”絕不可下放到社區。推廣“自治拆違”,有關部門應當先厘清其中自治和法治的界限,有效銜接自治和法治、社區和政府主管部門在拆除違法建設中的職責和作用范圍,在法律范圍內將好事辦好。(作者是法律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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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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