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支撐“隱性福利”的背后是強大的“隱性權力”。 |
近幾年來,“隱性福利”屢屢出現在公眾視野,沖擊國民的神經。例如,某央企在一線城市的鬧市區以僅為市場價1/8的價格分福利房﹔某些機關幼兒園每年獲財政補貼數千萬元……凡此“隱性福利”,甚至延伸至大米、肥皂、手紙、毛巾等日常生活用品,涉及相當一部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壟斷企業。綜觀這種“隱性福利”,具有下列幾個特征:
首先,支撐“隱性福利”的背后是強大的“隱性權力”。“福利”是政府向全體居民、特殊職業、弱勢群體實施的一種普適待遇,但“隱性福利”則是在政府法律法規之外,伴隨著“隱性權力”滋生。這種“隱性權力”往往從小集團、單位利益出發,通過“公共權力”的“擦邊球”方式,向本單位職工支付各種待遇。
其次,享受“隱性福利”的群體一般是掌握“公權力”的公務員和具有壟斷地位的國家企事業單位員工。公務員和國有企業員工本身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是公共財政的受益者和壟斷利益的獲得者,同時也是不同層次上的公共資源的支配者。他們中很多具有人民公仆的身份,一般由納稅人供養,旱澇保收,衣食無憂。特殊的地位、特殊的功能,決定著他們擁有更強的話語權和獲得更多權益的便利條件,因此,“隱性福利”實際上會導致“扶強抑弱”,不利於弱者。
最后,“隱性福利”的運行並不規范,游離於法制法規之外,是對現行分配制度的沖擊。因此,“隱性福利”是放不到陽光下的不符合現行法律政策的東西,它隻能在隱蔽的狀態下運行,無法公開、透明地運行。
一般而言,“福利”作為工資、薪金的一種補充,是具有公開性、普適性、可衡量性特征的。很顯然,“隱性福利”絕不是所謂的“灰色收入”,但也不是簡單歸類為“福利”,而是中國特有的、賦予少數人員的非貨幣性收入特權,它雖然合情,但並不合理,對整個社會分配制度和分配秩序有相當的破壞作用。過多的隱性福利,很可能會加劇社會分配不公。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隱性福利”實質上是少數人的“隱性腐敗”,是新時期中國特色腐敗的一種新形式、新變種。
消除“隱性福利”實質上就是消除“隱性腐敗”,它是腐敗與反腐敗相持階段反腐敗的重要內容,是反腐敗系統工程的組成部分,必須採取系統的而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法治理。筆者認為,要消除這種“隱性腐敗”,一是一切收入貨幣化、陽光化、制度化,杜絕非貨幣性分配的隱性收入或“隱性福利”,遏制一些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隱性福利”﹔二是建立健全的專門賬戶制度,所有人特別是相關人員的所有收入全部進入專門賬戶,開好“前門”,關閉“后門”﹔三是嚴格財政預算和決算,明晰福利制度、法規和政策,明確福利的范圍、種類和實施,讓福利顯性化、透明化,繼續讓工作人員的各種收入和福利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四是建立嚴格的福利監管制度,從制度上管好權力,讓公權和執法權遠離金錢利益,不給權力留出自由支配收益的空間,對違規“打擦邊球”、搞“隱性福利”的單位和個人追究法律責任,從而對“隱性腐敗”釜底抽薪,從根本上消除五花八門的“隱性福利”。(作者是北京師范大學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