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大化的自律,最小化的他律,最寬容的法律,中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需要這樣的制度安排。 |
網絡有自我淨化功能,這是一個毋庸置疑的現實。許多謠言,起於網絡,興於網絡,最終也是網絡開放、多元、透明的信息環境終結了謠言的傳播。聾子聽啞巴說瞎子看到鬼了,網絡信源難以核實,網眾又沒有耐心去核實,加上網絡信息的易受操縱性,很容易滋生謠言。但在信息的充分開放和競爭后,真相也很容易戰勝和驅逐謠言和謊言。比如當初微博上炒得沸沸揚揚的金庸去世的假新聞,也是在微博上被証偽的。
但不可過度迷信這種自我淨化功能。有些假新聞能輕易被証偽,而有些就很難了,傳謠容易辟謠難。一條假信息傳播開去后,即使一千條辟謠的信息也難以挽回負面影響,難以達到完全澄清的效果。微博上就有這樣的怪象,假新聞出現時轉發者成千上萬,可辟謠的信息卻罕有轉發。這種不對稱的傳播,極大地限制了網絡自我淨化功能。
更重要的是,網絡上制造的傷害,也無法通過自我淨化和自我規范去消除。比如假新聞制造了傷害,侵犯了名譽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這種傷害就無法通過“簡單的信息澄清”予以彌補。還有誹謗、攻擊和欺詐,都是實實在在的、有具體受害者的侵權和傷害,虛幻的“自我淨化”無法化掉侵權的事實。
還有,網絡也不會自然產生“善良終將戰勝丑惡”、“真相必然戰勝謊言”的自淨效果,有時甚至會有“劣幣驅逐良幣”的逆淘汰和反道德結果。造謠誹謗、侵犯隱私、制造暴力、欺詐者逍遙法外,無辜者在受到傷害后卻無力維權,正當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這隻會在網絡上傳遞一種非常惡劣的暗示,好人成為沉默的螺旋,壞人在網上飛揚跋扈。
應該鼓勵網絡自律,網絡應該有一套自組織規范,引導網友文明和規范上網,也應該有懲戒措施讓作惡者付出代價。最大化的自律之外,也少不了“最小限度”的他律。這個“他”,應該就是法治。互聯網不是特區,法治社會沒有一個地方可以用“我能夠做到自律”去排斥“法律”。互聯網最大的活力在於它的自由、開放、清新和活躍,過多的限制可能會影響活力,所以“他律”應該是“最小限度”的。但隻有網絡首先表現出強大的自我淨化和道德自治能力,外在的約束才可能是“最小限度”的。
最大化的自律,最小化的他律,最寬容的法律,中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需要這樣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