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立法是一個權利義務的配置過程,法治更是一個相對自由的保障程序。在享受到信息自由后,人們感受到了絕對自由泥沙俱下的弊害。最終在良好的溝通協作基礎上,完成中國互聯網治理的法治化轉型。 |
網絡信息安全立法,意義不僅在於治理那些違法亂象,更在於從制度上確立行政部門的執法權限,從而為互聯網安全提供恆久的執法保障。
5億多網民、10億多手機用戶,構成一個什麼樣的網絡江湖?又將產生哪些共同體治理的文明智慧?這是互聯網提交給我們的新課題,也是考驗現代國家與公民合作的新契機。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今天,人們對網絡信息安全立法已經達成初步共識。在此背景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可謂承載了上上下下諸多方面的期待,期待著立法能夠帶來虛擬空間的秩序安定,能夠更好地保護公民的權利與自由,能夠更充分地激發互聯網的正能量。
長期以來,民間對網絡立法很糾結:基於自身遭遇網絡違法行為的傷害,人們期待法律之劍能夠斬斷各種幕后“黑手”,打造一方安全、健康的網絡世界﹔同時,許多人又擔心網絡立法會擴張政府管制的權力,使公民的自由權利受到限制。這種矛盾心理,一直影響著我國互聯網立法的進展,也讓一個原本無需爭論的問題變得敏感。如今,紛繁復雜的網絡亂象,到了必須通過“一攬子”立法方案徹底解決的時候,以往那種修補式的低層次應急立法已經捉襟見肘。在推進中國互聯網法治化治理的關鍵時期,立法過程本身還承載著凝聚共識、回應期待的功能,這是法律出台后達致有效治理的社會基礎。
對任何領域的亂象進行治理,法律都是一個“最不壞”的方案。實踐証明,隻有立法才能全面均衡各方利益沖突,尋得民意的最大“公約數”,進而最大程度確保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立法不僅能夠通過懲罰性規則矯治違法行為,通過厘清網絡行為人的各方責任以保護公民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還能在法治層面上確立起政府介入虛擬空間管理的權力邊界。對公權力而言,最大的危險是立法缺失致其在現實中找不到明確的邊界,一項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很小的權力,比一項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很大的權力的危害還要大。因此,網絡信息安全立法,意義不僅在於治理那些違法亂象,更在於從制度上確立行政部門的執法權限,從而為互聯網安全提供恆久的執法保障。
立法是一個權利義務的配置過程,法治更是一個相對自由的保障程序。在享受到信息自由后,人們感受到了絕對自由泥沙俱下的弊害。對此,決定草案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提供了一套規則,從制度上最大程度保障公民的表達權、監督權。同時,當網絡信息安全立法進入到具體的權利義務配置階段,公民對一個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的追求,必然是建立在政府部門、運營商家、企業單位等相關主體的法律義務設定之上,由此也必然需要公民讓渡一定的權利自由,比如為政府管理提供便利和可能。這是法治保障自由的應有內涵,也是國家與公民理性合作推動立法的重要條件。
在這個意義上,立法既要最大程度地關照和保護公民的各項權利與自由,也要以一種可接受的方案尋求公民的合作與配合,最終在良好的溝通協作基礎上,完成中國互聯網治理的法治化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