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而網絡上之所以會出現一些擔憂,其實往往並非對網絡立法內容的不信任,主要還是基於具體執法實踐而產生焦慮。如何有效防范立法賦予的執法權不被濫用,這是確保良法得到良好執行的關鍵。 |
對網絡信息安全執法而言,決定中規定的內容還比較原則性,很多條文在具體執法實踐中都面臨著如何進一步解釋的問題。
備受關注的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昨日被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這一紙決定雖然隻有12條,卻承載了國家治理互聯網秩序的美好願望,更寄托了億萬民眾保障網絡信息安全與權利自由的綿綿希冀。看似簡單的法律性文件,卻通過對相關主體的職權、權利、義務及責任的確立,為我國互聯網法治勾勒出了大體框架。
經過這些天連續的討論,民眾對網絡立法的必要性已形成共識,對決定的最終通過也充滿期待﹔但與此同時,網絡上也彌漫著一些擔憂與不安。少數網民對“后台實名制”這樣的規定仍存有焦慮,害怕會對自己的表達自由構成威脅,對勢頭良好的網絡反腐形成掣肘。這些擔憂既為之前的立法提供了充分的審慎空間,使得立法在設計公權介入網絡治理時更謙抑、理性﹔同時也為今后的網絡信息安全執法提供了正當性考量,提醒執法機關在實踐中應本著立法精神和目的,以最大程度地保障網民合法權利為主旨。
一般來說,要實現對混亂秩序的治理,需要通過立法授予行政部門一定的權力。但執法者獲得這種權力之后,究竟能否按照立法旨意良好地行使,則是一個充滿諸多不確定性因素的過程。而網絡上之所以會出現一些擔憂,其實往往並非對網絡立法內容的不信任,主要還是基於具體執法實踐而產生焦慮。如何有效防范立法賦予的執法權不被濫用,這是確保良法得到良好執行的關鍵。
對網絡信息安全執法而言,決定中規定的內容是原則性的規定,很多條文在具體執法實踐中都面臨著如何進一步解釋的問題。在客觀上執法機關享有很大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下,除了按照決定精神繼續完善下位性立法,還必須著重關注執法的監督制約與責任捆綁。雖然有關人士認為,一些公眾擔心決定會影響網絡反腐是沒有必要的,但如果對執法本身缺乏足夠的監督和責任追究,便很難確保網民基於正當的舉報而不會受到個別特權者的打壓。一定程度上,網民對於監管擴大化的憂慮和對選擇性執法的擔心,確實值得執法機關認真對待和反思。
另外,要確保執法能夠有效保障網民合法權益,還應當為受到傷害的網民提供便捷及時的司法救濟,包括網民能夠針對網絡違法行為人提起侵權之訴,以及對公權力機關不當執法的行政訴訟。公民享有獲得公平審判的充分機會,本身也構成了制約網絡信息安全執法的重要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