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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以配套制度助子女“常回家看看”

2013年01月04日09:09    來源:京華時報    王琳    字號:
摘要:依我看來,子女盡孝,家庭撫養是中國養老傳統,不容否認更不容忽視。但在新形勢下要“保障老年人權益”,除了從道德層面提倡子女盡孝之外,更應以立法規范和強調政府責任和單位責任。

在新形勢下要“保障老年人權益”,除了從道德層面提倡子女盡孝之外,更應以立法規范和強調政府責任和單位責任。

曾在今年6月引發普遍爭議的“常回家看看”入法,已成為現實。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從輿論的回應來看,媒體和網民最為關注的,仍是“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被套上“應當”這一法律用語,道德責任就上升到了法律責任的層面。這一修法的良好初衷當然不應懷疑。客觀評價,這樣的立法表態,對於強化全社會的尊老意識,增強子女對老人的責任感,也的確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也必須指出,“常回家看看”仍然停留在一個“倡導性抽象條款”。何謂“經常”,如何才算“問候”,這在法律上都沒有具體限定。其實,立法中有無規定子女盡孝的內容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讓子女必須按法律的規定去盡孝道。

從立法技術來看,大凡法律規則,無一例外地應包括行為模式、條件假設和法律后果這三要素。應用在“常回家看看”上,規則的完整表述就是:不但包括當子女與父母分居后,應常回家看看這個明確的行為方式。還應包括,如果子女不這麼做將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而顯然,我們很難為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們規定某種明確而具體的罰則。如果一個法律規則缺乏法律后果,那就勢必淪為“倡導性文本”。

依我看來,子女盡孝,家庭撫養是中國養老傳統,不容否認更不容忽視。但在新形勢下要“保障老年人權益”,除了從道德層面提倡子女盡孝之外,更應以立法規范和強調政府責任和單位責任。

在以獨生子女為主體的家庭結構下,一個三代之家,上有四位老人下有一個小孩,負擔不可謂不重。國家立法不應總是想著去強調公民的義務,而更應去規范政府的權力,以制度保障政府履行自己的職能。在制定“倡導性條款”的同時,更應關注政府的各項養老政策,並落實勞動合同法上的休假制度,通過國家扶助來緩解家庭壓力,讓絕大多數公民都能愉悅地“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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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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