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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懲治官員瀆職絲毫不能手軟

2013年01月09日09:17    來源:京華時報    傅達林    字號:
摘要:瀆職向來是一種“不落腰包”的腐敗,造成的社會危害往往較之一般腐敗行為更重,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

法治國家對於公權力的治理,尤其需要關注對瀆職行為的懲治和預防。從刑法上編織嚴密的刑罰之網,讓瀆職的官員無處遁形,這是依法從嚴治官的鐵律。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傷,即會受到刑罰追究,這是今天開始實施的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中的內容。解釋明確了瀆職犯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准,傳遞出司法機關嚴懲瀆職犯罪的決心。

瀆職向來是一種“不落腰包”的腐敗,造成的社會危害往往較之一般腐敗行為更重,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現實生活中,從各種食品安全事故到此起彼伏的礦難,從問題奶粉中的受害者到蘭考火災中喪生的棄嬰,政府部門及官員所負擔的法定職責一旦履行不善,權力不作為或亂作為,都將造成整個社會正義秩序的淪陷,帶給公民權利大面積的毀損。因此,法治國家對於公權力的治理,尤其需要關注對瀆職行為的懲治和預防。

從刑法上編織嚴密的刑罰之網,讓瀆職的官員無處遁形,這是依法從嚴治官的鐵律。遺憾的是,我們對官員往往採取與百姓不一樣的標准,立法上諸多容忍,執法中網開一面。法律責任設定及追究上的官民不平等,不僅造成權責的脫節與失衡,更放鬆了官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防范心理。一個典型的例証是,在一些事故的責任追究中,普遍存在以黨紀處分代替刑事處罰的現象,尤其對領導干部,或以間接的領導責任為其開脫罪責,或以集體研究為托辭推諉責任,刑事追究“抓小放大”,極大傷害了執法的公平性和刑罰的嚴密性。

此次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無疑有利於扭轉司法實踐中對官員瀆職查處不力、失之過軟的現象,重新塑造刑罰對官員履職盡責的倒逼效應。但是,按照危害程度區分量刑雖然能實現打擊的精細化,符合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可也會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弊端。例如,那些沒有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瀆職行為,便可能在處罰幅度之外,這會給官員履職帶來僥幸心理,並在出事后極力想方設法“擺平”,不讓后果被人知悉。這是造成現實中瞞報、謊報事故的重要心理因素。

巧合的是,山西苯胺泄漏事故“裸奔”5天為此作了絕佳例証。面對長治市市長無力蒼白的3個“想不到”,我們要追問的是:6天前發生呂梁山隧道事故瞞報,緣何悲劇重現?裝聾作啞的背后究竟隱含著官員什麼樣的心態?這是否說明,行政系統內部的威懾對一些官員而言早已不足為懼?面對如此根深蒂固的官場陋習,單單一個司法解釋能否徹底糾治,大可值得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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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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