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何為中國的法治建設注入強大的動力,讓法律的切實施行不再成為難題?僅憑執政者的道德勇氣和個人擔當是遠遠不夠的。對權力的制約不僅需要“以權力制約權力”,更需要“以權利制約權力”。 |
在“和諧中國”、“幸福中國”、“美麗中國”的提法之后,1月7日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又新出爐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的訴求。
平心而論,和諧、幸福、美麗、平安、法治等等,民眾莫不心向往之。這些響亮而美好的名詞,並不是取代與被取代的關系。要達至和諧,離不開法治﹔建設法治,正是為了和諧、幸福與平安。美麗中國,也不能僅有自然生態之美,更應有建立在法治基石之上的社會生態之美。
“五個中國”,前四個均可視為目標,而“法治中國”則既是目標又是手段。對於執政者來說,關鍵不在於把前四個中國喊得有多響,而在於對“法治中國”的踐行有多真。
對中國而言,法治是個西洋舶來品。我們的傳統文化裡找不到法治的種子,有的只是法制工具主義這個“刀把子”。在皇權專制時代,有君權無民權,有臣民無公民,有人治無法治。所以特權橫行,權利不彰,民眾飽受奴役。正是基於臣民心態,古人才會將治國希望一味寄托於明君賢臣,到頭來卻總逃不過“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的歷史周期率。
在近代中國,法治作為人治的替代方式,開始進入“試驗期”,一路走來,幾經反復更張,幾多彷徨退卻。謂之“飽經風雨,坎坷曲折”絲毫也不為過。直到現在,還有不少官員固執地將法治理解為“刑法之治”。在他們眼裡,法治就是用刑治人。很多明滋暗長的官場陋習均與此有關,比如,對待民眾的批評與監督,“老是不解決人民提出的問題,老去解決提出問題的人民”。一些地方官員行事如此,地方民眾焉能有和諧、幸福、美麗與平安?!
要建設和諧中國、幸福中國、美麗中國、平安中國,必先建設法治。要建設法治,必先規范和約束公權。依現行憲法的規定,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而政府只是權力的代行者,這種公權力,必須經由法律的授予。這就是法治的基本准則之一,對公權力而言,法無明文授權即不可為。
從國家理論來說,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基礎,國家權力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權利並不來自於國家的恩賜,而是國家權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據。因而國家權力的存在和行使,隻能也必須以公民權利的保障為出發點和歸宿。換言之,政府掌握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基礎,就在於它必須致力於建設一個和諧、幸福、美麗和平安的中國,並在此基礎上不斷提升民眾的福祉。
然而作為工具的公權,卻是把雙刃劍,既可護佑民眾,亦可侵害民權。法治就是迄今為止能夠防止公權凶猛的“最不壞的辦法”,也是世界各國普遍選擇的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權。官與權不可分。“官者,管也。”管則需權,有權則需設官。但權力又天然具有誘惑與腐蝕性。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曾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如果權力濫用不能被法律所遏制,一切美好的目標都將是鏡花水月。因此,必須用法治為權力劃出邊界,為權力定下規則,為權力套上“緊箍咒”。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有媒體調查顯示,民眾對十八大報告中印象最深的,就是此句。這實則也寄托了民眾對限制公權與反抗特權的期待。判斷一個國家有沒有法治其實也很簡單,那就是看這個國家的法律能不能限制公權,使之不能為惡。
法治的實質是良法之治,有法律不等於有法治,隻有制定良好的法律並得到全社會一體遵行,法律能夠自動運轉,才可以算得上是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問題在於,推行法治觸及執政者的根本利益,必然會遭到各種明裡暗裡的抵制。很多“看上去很美”的法律,始終難以落到實處,正是由於既得利益群體的強大阻撓。
如何為中國的法治建設注入強大的動力,讓法律的切實施行不再成為難題?僅憑執政者的道德勇氣和個人擔當是遠遠不夠的。對權力的制約不僅需要“以權力制約權力”,更需要“以權利制約權力”。當今中國,公眾並不缺乏維權與護法的熱情。所缺的,其實是制度化的監督管道和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道理還是毛澤東與民主人士黃炎培“窯洞對”中的老話:“隻有讓人民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隻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
這既是法治中國的必由之路,也是和諧中國、幸福中國、美麗中國、平安中國的必由之路。(來源:財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