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注冊|收藏首頁|簡體|繁體
首頁評論時政台灣華人國際財經娛樂文史圖片社區視頻專題創投吉林南粵商城創新中原招商縣域環保創投成渝移民書畫IP電視華商滾動
海外網>>評論>>博採眾長

陳行之:新聞媒體承載的國家意志

2013年01月14日13:43    來源:海外網    陳行之    字號:
摘要:這樣說吧: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新聞自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新聞自由也絕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它們是相輔相成的。當這兩者都不具備的時候,新聞媒體承載的隻能是國家意志,在這件事上你還真怪不得宋江同志——你怪他,他又該怪誰呢?

1

如果一個西方人看到本文標題,他的第一反應會很不削:“陳行之是一個不具備政治學常識的人。”如果這位西方人耐心一些,了解到陳行之是一個中國人,他就會說:“嗯,看一看這家伙說了些什麼吧!”如果他進一步了解到陳行之是2013年在中國這塊土地上說話的中國人,那麼,他就會認為這個標題很好,它一定是對應了中國社會某種獨特現實的。

這個西方人之所以會有這種情態變化,是因為他在作為一個人的社會屬性中,有一種常識影響和決定著他對標題所涉及事物的價值判斷標准,這個常識是:作為媒體的報紙,既不應當體現國家意志,也不應當作為政府的附庸,它必須是獨立的,因此,任何國家意志對它的滲入都是不正常的,沒有任何一個信奉自由民主價值觀的國家敢於賦予一份報紙以國家意志,也沒有任何一份報紙敢於宣稱它體現的是國家和政府的意志主張,沒有這樣的報紙。

然而如果用我們官員的思維方式(“你是為黨說話,還是為老百姓說話?”)來審度這件事,官員一定會認為撞見鬼了:“咦——他媽的!報紙是黨和國家的宣傳輿論工具,當然要體現黨和國家的意志,要不然我辦毬它干什麼?!”你不能認為官員的話沒有道理,因為在我們這裡,這的確是天經地義的。

中國與世界之間,或者說世界與中國之間,為什麼會有這種差別呢?

我們就來說一說這件事情。

2

在西方社會,新聞傳播媒體(包括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新聞紀錄影片、新聞性期刊和互聯網)被比喻為“第四權力”,這種比喻表達的是:新聞傳播媒體在總體上構成與立法、行政、司法並立(獨立)的社會力量,對前三種政治權力行使著至關重要的制衡作用,新聞傳播媒體的社會職能和屬性全部來源於這種認知。就像我們的認知來源於中國政治文化傳統一樣,西方社會關於新聞傳播媒體的認知同樣來源於他們的政治文化傳統,具體地說,來源於三權分立之學說。

眾所周知,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把國家權力分為應由不同的人獨自行使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孟德斯鳩沒有認真學習過“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因此他認為任何掌握權力的人都會濫用權力,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某個人或某個機構之手時,自由一定不復存在了,為此,這位殫精竭慮的思想家設想出了這樣一個方案:把立法權授予議會,把行政權賦予君主,司法權則由人民選舉的法官來獨立行使。這種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思想,決定性地影響了西方思想史和政治制度史。

新聞傳播媒體是“第四權力”的理念,是自由民主精神的核心和支柱,而這個核心和支柱要不散、不倒,有一個必備的條件,那就是一定要保持新聞媒體的獨立性。這裡的“獨立”兩個字是針對政府說的,或者也可以解釋為是針對前三種(立法、行政、司法)權力說的,這是因為,新聞媒體隻有在具備獨立地看待和解釋社會事物時,它才可以做到將對社會事物的報道權用來有效地監督政府,而不是貫徹政府意志反過來指責老百姓素質不高,或者干脆咒罵“你們是個屁”。數百年以來,西方社會新聞媒體的這一值得尊重的品格對於推動人類進步、建構具有普世價值的人類精神,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因為如此,新聞記者在西方一直是值得尊敬的職業,人們甚至恭敬地稱記者為“無冕之王”。

“第四權力”之說在美國獲得了實踐上的支持和完善。我們說遠一些:和我們偉大祖國的那些皇上不同,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哲學家,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杰斐遜(1743-1826)是一個堅定的新聞自由的支持者,他在1787年說過一段著名的話:“我們政府的基礎是民意,最首先的目標應是保持這項權利﹔倘若要我來決定我們是應該有政府而沒有報紙,還是有報紙而沒有政府,我會毫不遲疑地選擇后者。”1791年,美國憲法(合眾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做出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論自由或新聞出版自由……”這個著名的修正案第一條為美國的新聞自由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美國最高法院在1925年的一項裁決中,又將修正案第一條對言論出版自由的保障適用於各州,即各州無權否定這項法律,更無權指定與這項法律相悖的法律和法規。1923年,美國伊利諾斯州最高法院關於“芝加哥市對《芝加哥論壇報》案”的判決,第一次排他性地確定了報紙批評政府的絕對權利原則。1964年,美國最高法院關於“《紐約時報》對蘇裡文案”的判決,最終確立了報紙批評官員的權利﹔1971年由美國“專業新聞人員協會”提議創立的“盾牌法”,則進一步保証了新聞人員對新聞來源的保密權——千萬不要小看這個“保密權”,正是這一權利,才有地禁絕了政府及其官員對輿論的操縱與鉗制。

“第四權力”對維護美國社會的正義品格起到了至為關鍵的作用,甚至可以說,沒有最廣泛的新聞獨立與新聞媒體自由,就不會有治理良好的美國社會,就不會有美國的強大,就不會有美國的民主,正如美國一位學者指出的:“不管民主的定義如何,沒有新聞自由,民主本身就無法存在。”([美]希爾斯曼:《美國是如何治理的》,商務印書館,1986年)

在美國人看來,“新聞自由是人民的一項寶貴權利,但它與人民享有的其他自由不同——它既是個人的權利,也是機構的權利。它不僅指個人有權利表達意見,而且也指文字和廣播媒體有權利發表各種政治觀點和採集、報道新聞。因此,新聞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之一,正如20世紀美國專欄作家沃爾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所述:‘新聞出版自由不是特權,而是一個偉大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的確,隨著社會發展日益復雜,人們越來越需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來了解世界的新聞、輿論和政治觀點。新聞自由重要性的一個標志就是,當反民主勢力一旦控制國家,他們的第一個舉動往往就是壓制新聞。”(引文出自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出版物:《人民的權利——個人自由與權利法案》[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

好,現在我們壓住上面這段引文中的最后一句話,說一說“反民主勢力一旦控制國家”,他們的第一個舉動為什麼往往是“壓制新聞”。

分享到:

(責編:吳楊)

相關新聞 >

視頻 >

  • 女毒販讓嬰兒吸毒女毒販讓嬰兒吸毒
  • 女生學校裡遭群打女生學校裡遭群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