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預算法要處理的核心問題是,人民經由代議機關監督和管理政府,而不僅僅是政府自我管理。 |
問題五,預算公開有什麼實際意義?預算公開與預算透明有沒有區別?公開預算最大的難點在哪裡?有沒有直接有效的辦法可以推進預算公開?
預算公開意味著財政信息向社會充分披露,意味著老百姓有機會了解財政決策。預算公開一方面是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便於人民當家作主,另一方面,它將對政府形成高度的壓力,督促其依法行政、合理開支。一旦預算信息得到充分的披露,財政違法違規就隨時可能大白於天下。
目前,中國對預算公開的要求還僅限於預算結果,並未擴展到預算草案和預算審批過程,這是預算公開與預算透明最大的區別。目前,法治發達國家都已經做到公開預算草案,充分征求民眾意見,預算審批過程則通過公共媒體全過程直播。這是中國預算法制的發展方向。這次預算法修改后,若能做到預算結果充分公開,也算是一個不小的進步。
預算公開有兩個難點。首先是主觀方面的。一旦預算全部公開,會讓很多不規范的開支大白於天下,引發社會對政府的廣泛質疑。另一個方面是客觀困難。由於預算編制本身比較粗糙,其內容的可執行性比較差,有些敏感信息不好統計,難以回答公眾的質疑。
為解決這兩個問題,一方面要對政府課以強制性的義務,要求其按照法定的標准和程序公布預算,否則追究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也要提高預算編制技術,完善預算收支分類體系。與此同時,還要賦予公民申請預算公開的權利,對於不充分的信息公開,允許公民進行復議和訴訟,用外在的力量推行預算公開。
還有一個最直接有效的辦法,就是讓預算審批機關公布預算。既然預算由人大審批通過,人大當然掌握全部預算信息,由其向社會公布不僅可行,而且也是在履行道義上的責任。人大自己不公布預算,轉而要求政府來公布,這種舍近求遠的做法令人費解。
問題六,地方政府的舉債權是否應該受到限制?如何評價預算法修正案一審稿和二審稿在這個問題上的差別?
受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影響,中國地方政府並不是一個獨立的財政主體,而只是相當於中央財政的下屬分支機構。地方的財政收入並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中央拿走,影響地方的償債能力。
既然地方不具有獨立的償債能力,地方所舉借的債務,風險可能會轉嫁給中央。另外,考慮到地方官員的任期制和交流制,以及與GDP挂鉤的政績考核機制,隻要有機會,地方首長會推動當地不斷擴大債務規模,風險則留給繼任者。
從目前的政治生態看,寄希望於地方人大控制地方債務還不現實。所以,地方的舉債權還是要受到中央控制。
預算法修正案一審稿曾經確認地方的舉債權,由國務院實行額度控制。地方爭取到發債額度后,再向同級人大申請審批。考慮到目前地方債務膨脹,風險加大,二審稿恢復了現行預算法的規定。
從實際效果上看,一審稿和二審稿的差別並不大。按照一審稿,雖然地方有發債的權利,但是必須受到國務院的額度控制。按照二審稿,雖然一般情況下地方不得發行債券,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國務院特批,發行債券仍然不是不可能。2009年以來,國務院每年批准2000億元地方債券,就是例証。
問題七,新預算法通過后,對政府財政支出的約束是增強了,還是削弱了?你認為比較突出的需要約束而沒有約束的案例是什麼?金融危機期間四萬億的案例還會繼續嗎?
這次的預算法修正案如果不做任何修改,直接通過,其對政府財政支出的約束在一些方面有所增強,但在一些關鍵問題上反而有很大的退步。
增強的方面體現在,預算外收支將不復存在,預算信息可以更充分地向社會公開,預算超收收入的支出受到更多限制,預算調整的范圍更加明確具體。
規范和約束財政支出方面最大的一個敗筆在於,央行經理國庫改為財政部主管國庫之后,中國人民銀行對財政的監督職能將不復存在,財政部兼具“會計”和“出納”的職能,非常不利於財政監督,公款的安全性會大大降低。
此外,由於政府部門可以繼續在商業銀行開立財政專戶,而專戶裡的資金不需要遵守零余額原則,無法實現專戶與國庫單一賬戶的聯通,大量的財政資金將游離於國庫監管之外,為預算外資金的變相生存提供了便利。
至於非常時期的財政投資計劃,是否還會不經過人大審批,直接由政府拍板決定,這其實不是因為當時的預算法不完善,而是因為人大缺乏足夠的權威。
預算調整必須經過人大常委會審批,這是預算法中早就確認的原則。基於這個認識,預算法修改完善后,將來是不是還會出現類似的案例,不好評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