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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偉:八問中國財稅政策

2013年01月23日12:01    來源:海外網    熊偉    字號:
摘要:預算法要處理的核心問題是,人民經由代議機關監督和管理政府,而不僅僅是政府自我管理。

隨著國家財政收入的持續高速增長,民眾對減稅的呼聲也有增多。民眾對稅負的直觀感受背后反映的是怎樣的政策安排?政府的收入與支出應該遵循怎樣的原則?很多相關問題需要厘清,本文對此一一解答,望能對推動中國財稅政策的進步有所裨益。

問題一,現行的宏觀稅負大致處於什麼狀態?這個指標真能反映納稅人的負擔情況嗎?應該如何比較和衡量不同國家的宏觀稅負?

2011年,全國稅收佔GDP的比重大約為20%。單看這個數字,中國的宏觀稅負並不高。但中國的財政收入除了稅之外,還有其他多種形式。2011年,僅公共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之和就高達15萬億元,佔GDP的比重將近32%,與發達國家相比大致持平。加上社會保障收入,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高達38%,即便與歐洲福利國家相比,這個數字也毫不遜色。

無論是稅還是其他財政收入形式,對於人民而言都是一種財產犧牲。同樣的財產犧牲,中國的民眾是否得到了與發達國家國民一樣的公共服務?看看中國境內全世界裡程最長的收費公路,以及城市裡面爭相收費的道路、橋梁,對比一下金碧輝煌的公務大樓和低效拖沓的政府服務,觀察一下慷慨大方的“三公”消費,體驗一下殘缺不全、水平低下的社會保障制度,結論不難得出。

因此,宏觀稅負這個單項指標並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中國納稅人稅負重不重,還必須考慮其他財政負擔,更要評估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質量。

如果財政收入並沒有用於公共用途,真正服務於民眾的需要,而是用於政府及其官僚的享受,稅負再低也不能構筑稅收的正義基礎。假如財政真正“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政府切實履行服務民眾的職責,即便需要多交一些稅費,我相信民眾也會理解和支持。

問題二,政府課稅的合法性如何建構?課稅有沒有底線?在中國,大部分稅收都是由國務院立法的,這種現象合理嗎?稅收法定是否仍然是一項值得尊崇的原則?

通常,政府課稅的合法性可以從兩個方面建構,第一,課稅經過納稅人的同意﹔第二,稅款用於正當的用途。中國稅收宣傳的口號“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展現的就是第二個角度。確實,稅款如果能夠用於正當用途,說明政府沒有任何私利,課稅的合法性當然毋庸置疑。然而,如果納稅人失去了對稅收的控制權,誰能保証政府一定會將稅款用於人民,而不是自我享受?誰能保証政府決策不出現錯誤?建立在納稅人同意基礎上的稅收,其合法性才能真正體現出來。

在現代社會中,納稅人並不直接行使課稅同意權,而是借助代議制表達自己的立場。納稅人選舉代表組成議會,政府的課稅方案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或者說,政府課稅必須有法律依據。通過這種設計,政府課稅不能隨心所欲,而必須受到議會的制約。政府是否確實需要這筆錢,這筆錢將用於何種用途,課稅是否觸及納稅人基本權,課稅方案是否科學合理,議會必須進行深入審查。

毫無疑問,課稅必須遵守底線,無論是政府還是立法機關都不得觸犯。例如,稅收不得侵犯公民的生存權、職業選擇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不得過度侵犯公民的財產權,等等。政府提交的稅法草案如涉及上述內容,立法機關有權修改或否決﹔立法機關通過的稅法如涉及上述內容,則應啟動違憲審查機制,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

中國目前的大部分稅法都是國務院制定的,這會產生問題。雖然國務院強調其得到了全國人大的授權,其行為具有合法性,但是,單憑常識就能知道,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有失公正。

更何況,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已經明確,有關稅收方面的基本制度隻能制定法律。開征新稅種涉及納稅人的財產犧牲,當然屬於這種專屬立法的類型,理應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而不能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所以,在中國,稅收法定仍然是一項值得推崇的原則,也是稅收立法今后要不斷追求的目標。

問題三,除了稅之外,政府還有大量的收費。這些收費具體可分為哪些類型?政府收費的合法性在哪裡?應該從哪些方面對政府收費進行規范和控制?

確實,除了稅之外,政府不僅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還要征收政府性基金,這些都屬於通常意義上的政府收費。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要目的在於彌補行政成本,促進財政公平。例如,証件工本費如果由稅收承擔,對於不需要申請這些証件的納稅人而言,會形成不公平的效果。另一方面,行政事業性收費還具有提高效率的作用。例如,高速公路的收費客觀上排除了一部分車流,有助於保障公路通行的暢通。

除了數量龐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中國還有30余種政府性基金,如民航發展基金、教育費附加等。在行政事業性收費關系中,繳費人必須從政府服務中得到直接利益,但在政府性基金關系中,基金收入並不能直接讓繳費人受益,而只是使用於與繳費人行為有關的一些事業。

在一個國家的財政收入結構中,稅收通常佔據絕對的比重,政府收費的收入規模十分有限。況且,行政收費關系中,繳費人會從政府服務中受益,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正因為如此,法律對政府收費的控制通常沒有像對稅收那樣嚴格。在遵守法律基准的前提下,政府可以決定開征某些收費項目,不需要每一項收費都制定一項法律。

不過,政府性基金的性質更接近稅收,因此,相比行政事業性收費,法律對政府性基金的規范應該更加嚴格。目前,中國政府性基金的設立條件十分寬鬆,隻要有中共中央或國務院的文件依據,政府就可以開征某個政府性基金項目,這種做法明顯有悖於財政法治的要求。

對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立法機關應該制定專門的法律,規范收費的標准、程序、責任和救濟。而對於政府性基金,目前至少要做到國務院立法,一項政府性基金制定一個行政法規。將來條件成熟時,再將其上升到法律層面。

問題四,預算法征求意見稿最突出的問題是什麼?

預算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工具,預算法要處理的核心問題是,人民經由代議機關監督和管理政府,而不僅僅是政府自我管理。從修正案現有的內容看,預算的定位偏差仍然沒有糾正,人民代表大會的中心地位沒有體現出來,預算仍然主要處理政府內部事務。

例如,預算法第一條關於立法宗旨的表述,沿襲了1988年《國家預算管理條例》的規定,以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國家分配論財政思想為指導,強調預算的管理和宏觀調控職能,而不是為了規范政府財政收支、保障公款安全和效率,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共財政理念格格不入。而修正案對此隻字未改,說明其指導思想相當陳舊。

對於預算每年4月份之后才開始執行的問題,此次預算法修正案不僅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反而賦予了其合法性,允許政府在沒有預算的情況下自行動用公款,這是對人大權威極大的挑戰,也有悖於現代政府治理的原則。

此外,修正案對政府如何組織收入津津樂道,對如何進行財政支出卻語焉不詳,特別是對於預算審批程序惜墨如金,充分說明政府在此次修法中的主導作用,而立法機關的影響力非常有限。

預算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工具,其作用需要借助人大發揮出來。如果在預算法修正案中不能強化人大的權力,而只是盡可能讓政府行使更多的便利,這種立法理念無疑十分落后。我個人認為,此次預算法修正案最大的問題就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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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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