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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輝:宋丹丹稱要道歉,監管部門羞愧嗎

2013年01月28日08:42    來源:湖南紅網    李輝    字號:
摘要:然而,宋丹丹最終是否道歉,終歸是她個人的事情。就優卡丹這個事件而言,倘若一定要找一個道歉方的話,那麼排在前面的,絕對輪不上宋丹丹這個代言人。

據《新京報》1月27日報道,近日,有微博稱,優卡丹和好娃娃小兒氨酚烷胺顆粒“一歲內禁服”。優卡丹代言人宋丹丹在微博稱,“網上驚聞我代言的優卡丹對兒童健康有害。”當初“慎之又慎”地接了此廣告,並對廠家及藥檢部門的審批做了詳盡的審查,“假如今天網上爆料屬實,我將誠懇地通過媒體站出來道歉。”

宋丹丹倘若兌現諾言的話,看來真的需要來一次正式道歉。這是因為,國家食藥監局已經發出通知進行說明,相關藥品“1歲以下嬰兒禁用”﹔而優卡丹方面近日亦回應稱,已修改產品說明書,一歲以下嬰幼兒應禁食優卡丹。

然而,宋丹丹最終是否道歉,終歸是她個人的事情。就優卡丹這個事件而言,倘若一定要找一個道歉方的話,那麼排在前面的,絕對輪不上宋丹丹這個代言人。

我們知道,藥品在推向市場之前,必須進行臨床用藥實驗,以檢測不良反應是否存在以及程度是否嚴重。可是,實驗范圍畢竟有限,試用藥品者的身體狀況等也不盡相同,許多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要到藥物上市后一段時間內,才會被發現。因此,很多藥品都是在上市后才不斷調整說明書,這是全世界幾乎都通行的一個規則。此番優卡丹等藥品的情況,大致就是這麼一回事。

那麼,就這個事情而言,宋丹丹可以道歉也可以不道歉。道理很簡單,制造藥品的不道歉,銷售藥品的不道歉,審批藥品的也不道歉,宋丹丹的道歉當然不是一種必須。事實上,審批、制造、銷售藥品在前,代言藥品在后,前者都不知道藥品存在的問題,后者憑什麼知道?前者都不需要為藥品擔責,后者憑什麼擔責?現在宋丹丹主動說要為代言而道歉,民眾或許樂見此舉,可是,真正該出面道歉的,站出來了嗎?

是的,審批、制造、銷售藥品的各個方面,都可以說自己之前也不知道該藥品有必要“一歲內禁服,六歲內慎服”,這個勉強說得過去。但是對於監管部門來說,至少有一點顯然是工作沒有做到位——新聞中說,2012年5月17日,國家食藥監局發出通知,要求1歲以下嬰幼兒禁用相關藥物﹔可是,在近日的微博報料之后,記者的走訪証明,在北京,有的藥店依然在隨意銷售相關藥物,有的藥店依然在介紹1歲以下嬰幼兒“適量”服用相關藥物,有的藥店依然聲稱沒有接到“一歲以下兒童禁用”相關藥物的通知……

從2012年5月17日至今,半年都不止了,藥品市場的監管部門,你們為不作為羞愧過嗎?藥品市場管理缺位,顯然危害更大,比明星代言藥品可能造成誤導的后果更令人揪心。如今宋丹丹稱要道歉,監管部門卻仍舊安之若素,這恐怕已經不是一個境界的問題,而是一個是否稱職、是否還有一些擔當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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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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