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儺送:文明社會,法之威懾力不在於嚴酷

2013年01月31日09:05    來源:湖南紅網    儺送    字號:
摘要:在這種情形下,就算刑法規定將貪官五馬分尸,也無助於減少貪官們鋌而走險。

刑事犯罪高發怎麼辦?如何對犯罪嫌疑人形成長期的威懾力?列席廣東省人代會的全國人大代表陳偉才貢獻了一個建議:引進新加坡的“鞭刑”。他表示,還將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提出這一呼吁。(1月30日《新民晚報》)

引進鞭刑的建議,其野蠻與腐朽的氣息一望可知。從陳偉才先生詳解鞭刑時的耐心細致,以及其作為廣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處處長的特殊身份看,我不認為這是陳先生是在有意給廣東兩會增添娛樂氣氛,而是一種採取何種方式懲治犯罪的思維方式在言語上的體現。當然,人人都有自由表達觀點的權利,我誓死捍衛陳先生說話的權利,但堅決不同意他的觀點。

鞭刑作為一種施加於人體的肉刑,世界上很多國家和民族都曾經使用過,其歷史之久遠已不可考,因其殘忍和辱沒人格尊嚴,早已被世界上多數國家所摒棄。新加坡是目前保留鞭刑的少數國家之一,近年來一些國際組織屢屢要求新加坡政府廢除這一有違現代文明理念和法治精神的酷刑,但新加坡人固執己見,據稱在新加坡每年都有上千余名男性罪犯被施以鞭刑。

新加坡社會治安良好、官員清廉舉世公認,但這些與鞭刑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系是個疑問,鞭刑隻不過是新加坡刑罰系統中的一個細枝末節,雖然引人注目,但並非根本。陳偉才先生建議引進鞭刑,究竟實質是一種嚴刑峻法思維,如他所言,“中國現行刑法不足以對犯罪嫌疑人形成長期的威懾力”,因而有必要動用更加嚴酷的刑罰手段。

若是沿襲這樣的思維,何必要舍近求遠到新加坡取經?若是論刑罰的嚴酷程度,翻開中國古代數千年刑罰史的故紙堆,較之鞭刑更加殘忍的酷刑比比皆是:凌遲、車裂、腰斬、宮刑、炮烙、黥面……哪一個不比鞭刑更有威懾力?說到鞭刑,這也是中國古代司法機構駕輕就熟的常用手段,只是多半使用在刑訊階段。陳先生重提鞭刑,讓人徒生另一種擔心:是不是有些人還擺脫不了對刑訊逼供的迷戀?

引進鞭刑的建議招致眾多網民“無條件反對”,足見民智早已從歷史沉?中覺醒,這樣的建議若帶到全國兩會上,隻能是個笑料。然而也有部分網友建議“有條件引進”,即鞭刑隻能用來懲治貪腐,“貪官污吏,不鞭不行”。貪腐行為屢禁不絕,且有愈演愈烈之勢,民憤極大,此情誠然可以理解,但我以為,動用酷刑就可有效懲治貪腐,依然是個認識誤區。

我國歷史上,對貪官刑罰之嚴酷莫過於明代。當年朱元璋用“剝皮實草”對付貪官,規定官員凡貪污60兩銀子以上即梟首示眾,還要把貪官的皮剝下來塞上稻草,置於公堂之上以警示到任新官。此種刑罰之血腥殘忍世所罕見,但即便如此,明初貪官依舊如過江之鯽,連朱元璋自己也承認:“本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夕犯!”足見嚴刑峻法之於懲治官員貪腐作用有限。

相信每個人都知道生命和自由的寶貴,從一些貪官落馬后或痛哭流涕、或百般辯解、或惶惶不可終日的姿態看,現行刑法中有關懲治貪腐的條文對他們是有威懾力的,然而現實中,這種威懾力很多時候僅限於貪官東窗事發之后,而不是之前。也就是說,很多貪官根本就想不到自己會落到這一步,他們認為貪腐行為暴露只是抽天價煙遭人肉搜索、與情婦上床被網絡曝光之類的小概率事件,輪不到自己身上﹔就算暴露了,還可以通過權力運作大事化小,背個行政處分或黨紀處分完事。在這種情形下,就算刑法規定將貪官五馬分尸,也無助於減少貪官們鋌而走險。

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有一個著名的論斷:“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其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用我們的話說就是“違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斷完善發現貪官和懲治貪官的制度設計,不斷強化對官員的監督和對權力的制衡,讓貪腐行為無處藏身,讓貪官無一例外“伸手必被捉”,這是比設計酷刑靠譜得多也重要得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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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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