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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7次“糾冤”機會何以全部錯失

2013年03月28日09:04    來源:新京報        字號:
摘要:冤屈者沉冤得雪,欣慰之余,更覺沉重。這是一起並不復雜、否定性証據十分明顯的案件,如媒體所總結,曾有7次糾錯機會,卻一一被錯失,正義整整遲到了10年。這表明,我國刑事司法程序所應有的防錯、糾錯功能,在實踐中往往被削弱。

  公檢法原本應是互相監督和制約關系,但在一些地方卻演變成了“合作”關系。對這起錯案反思,需進一步推進司法改革,強化公檢法之間的監督制約,並嚴格落實新刑事訴訟法。

  據《東方早報》報道,2003年杭州發生一起“強奸致死案”,兩名被告人一審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為死緩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載。今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強奸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兩人無罪。

  冤屈者沉冤得雪,欣慰之余,更覺沉重。這是一起並不復雜、否定性証據十分明顯的案件,如媒體所總結,曾有7次糾錯機會,卻一一被錯失,正義整整遲到了10年。

  冤案的發生和平反,都具有太多的相似性。在這起案件中,偵查人員違法辦案、非法取証的問題同樣昭然若揭:無辜的叔侄倆,竟能作出貌似“真實”的有罪供述和指認現場筆錄,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指供、誘供問題?不在規定的羈押場所關押、審訊,是何原因?警方跨省調動的“獄偵耳目”袁連芳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逼取所謂“認罪”材料,並作偽証,是否系受警方指使操縱?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被虛置,不僅表現在偵查階段,同樣存在於起訴和審判階段。這起案件,在証據上疑點重重,除了兩被告人的供述和神秘証人袁連芳的証言外,沒有任何實物証據。而且,被害人指甲裡檢出的DNA混合物,一開始就排除了兩被告人。如此“疑案”竟通過了起訴、一審、二審的層層審查,最終以“疑罪從輕”收場。

  這表明,我國刑事司法程序所應有的防錯、糾錯功能,在實踐中往往被削弱。

  防錯、糾錯機制失效,與當前公檢法之間“重配合、輕制約”的制度設計和司法現狀密切相關。公檢法原本應是互相監督和制約的關系,但在一些地方卻演變成了“合作”關系。這種機制下,一旦警方通過刑訊逼供、誘供、指供,把“冤案”打造成“鐵案”,輸入司法流水線,就如同“滾石下坡”,一路沖關奪隘,直到作出有罪判決方止。

  對於判決生效后的案件,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申訴和再審程序,以期通過事后救濟發現和糾正冤錯案件。但從實踐看,這一事后糾錯機制同樣難以奏效。此案中的叔侄倆,服刑8年間不斷申訴,卻無人問津,甚至在法院的電腦裡根本就沒有錄入。直至2011年11月,媒體曝光,及警方認定被害人指甲裡檢出的DNA與另一人吻合后,才引起浙江省委政法委重視,啟動復查。

  建設法治社會,需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但一些冤案,仍然在不斷沖擊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痛定思痛,需要進一步推進司法改革,強化公檢法之間的監督制約,並嚴格落實新刑事訴訟法,以嚴格、審慎的程序來防錯、糾錯,通過落實程序正義來避免和減少冤錯案件。(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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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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