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假設真的獲得蘇-35,會使中國的航空工業界節省至少10年以上的時間,開發自己的下一代戰斗機。與俄羅斯空軍的差距也將大大縮小。俄空軍要到2015年才接收完48架蘇-35S/BM,即使對中國版蘇-35進行若干技術降格,后者可以通過數量的優勢獲得主動權。 |
俄羅斯蘇-35型戰斗機901號原型機(圖片來自中評網)
海外網4月7日電 據中評社報道 加拿大《漢和防務評論》月刊4月號刊發文章——《第二份知識產權協議能否保護蘇-35?》,部分內容摘編如下:
俄羅斯目前正在積極與中國協商簽署第二份《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的問題,該協議能否有效保護蘇-35?
從中國航空工業產業的現狀分析,本刊認為,除非蘇霍伊公司干脆出售蘇35機體生產許可証給沈陽飛機公司,否則蘇35完全可能變成第二個殲-15、殲-16的案子。
第一個知識產權協議是在2008年底簽署的,並未保護好蘇-33、蘇-30MK2的知識產權,尤其是殲-16的仿制是在2008年以后展開的。至關重要的是如何看待第一個知識產權協議?如何看待過去殲-11B、殲-15、殲-16的問題?中方甚至根本不承認這些飛機存在仿制問題,不斷高調宣稱殲-15擁有自主設計、自主知識產權。
殲-16模式最有可能在10年后重復發生在蘇-35身上,如果俄羅斯真的決定出售蘇35的話。中國人在2005年購入了24架蘇-30MK2(蘇-35協議數量同樣是24架)之后,開始進行仿造,稱作殲16。可見24架的購入量當初就是希望取得樣品。
現在再來看中方的委屈。官方高級官員從未在正式場合回答本刊有關知識產權的問題。本刊自己的中方消息來源對此作出過如下表示:中方認為,蘇-27的知識產權已經得到轉移,而包括蘇33、蘇-30在內的蘇霍伊飛機都是在蘇-27基本型基礎上的改型,為何不允許中國自己改良升級?
公正地說,這一解釋並非全無道理!國際上還沒有出現過俄中蘇式戰斗機的合作模式。的確在當年簽署契約的時候就存在某些法律空子。依照這樣的思考,如果蘇35的合同簽署不吸取教訓,依然會在未來存在新的版權糾紛,蘇-35也是蘇27基本型的改良型,當初的名字就叫做蘇-27M。
蘇-35假設真正進入中國,真正幫助的不僅是沈飛工廠的生存問題,更重要的是它將使殲-20戰斗機成為真正具備國際標准的第五代戰斗機。即使沒有俄羅斯的許可,117S發動機也毫無疑問地會被轉用到殲-20的試飛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