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注冊|收藏首頁|簡體|繁體
首頁評論時政台灣華人國際財經娛樂文史圖片社區視頻專題創投吉林南粵商城創新中原招商縣域環保創投成渝移民書畫IP電視華商滾動
海外網>>評論

拿“結婚証”換個“房產証”,值嗎?【3】

2013年04月10日11:17    來源:新華網        字號:

離婚有風險 政策需完善

接受採訪的專家表示,一方面,購房者應意識到假離婚同樣有風險,另一方面,要反思政策的不足之處,並加緊完善。

天津易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婷告訴記者,“表面上看,離婚后規避了不少政策限制,但蘊含的風險也不可忽視。”首先是復婚的約定能否履行。夫妻雙方在民政局辦理離婚,自願簽署離婚協議,從法律上看是真實的意思表達。事后隻要一方不同意,就不能復婚,另一方自行承擔風險。

其次是財產分配的風險。舉例來說,現有住房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劃分時歸屬女方,就成了女方個人財產。即便日后復婚,由於該房屋在第二次婚前已經成為女方個人財產,婚后也不再是雙方共同財產。“一旦日后發生糾紛,財產問題終究是個隱患。”劉婷說。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說:“房產問題成為假離婚的導火索,表明調控政策本身也需要查漏補缺,應盡快出台相應措施予以彌補。”中央財經大學民生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壯建議,抑制房地產投資投機,不僅要考慮家庭擁有的房產數量,更要關注家庭和個人的房產交易頻次。比如,對高頻次買賣者和低頻次買賣者區別對待,並以此作為限制的依據,才能精確打擊投機炒作,避免對剛性需求的誤傷,也才能更好地體現政策的公平性。(記者 徐岳 鄧中豪)

分享到:

(責編:牛寧)

視頻 >

  • 女毒販讓嬰兒吸毒女毒販讓嬰兒吸毒
  • 女生學校裡遭群打女生學校裡遭群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