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風險 政策需完善
接受採訪的專家表示,一方面,購房者應意識到假離婚同樣有風險,另一方面,要反思政策的不足之處,並加緊完善。
天津易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婷告訴記者,“表面上看,離婚后規避了不少政策限制,但蘊含的風險也不可忽視。”首先是復婚的約定能否履行。夫妻雙方在民政局辦理離婚,自願簽署離婚協議,從法律上看是真實的意思表達。事后隻要一方不同意,就不能復婚,另一方自行承擔風險。
其次是財產分配的風險。舉例來說,現有住房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劃分時歸屬女方,就成了女方個人財產。即便日后復婚,由於該房屋在第二次婚前已經成為女方個人財產,婚后也不再是雙方共同財產。“一旦日后發生糾紛,財產問題終究是個隱患。”劉婷說。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說:“房產問題成為假離婚的導火索,表明調控政策本身也需要查漏補缺,應盡快出台相應措施予以彌補。”中央財經大學民生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壯建議,抑制房地產投資投機,不僅要考慮家庭擁有的房產數量,更要關注家庭和個人的房產交易頻次。比如,對高頻次買賣者和低頻次買賣者區別對待,並以此作為限制的依據,才能精確打擊投機炒作,避免對剛性需求的誤傷,也才能更好地體現政策的公平性。(記者 徐岳 鄧中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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